近日,深圳11岁小学生梁耀艺患脑瘤去世,临终前主动捐献器官。在一片洋洋盈耳的颂扬声中,我却翻过来调过去地睡不着,仔细想了半夜,才从各种媒体“伟大”、“高尚”、“致敬”这些满目仁义道德的字眼里分辨出两个字来——杀人!
翻翻小学课本,原来有这么两篇课文,一篇是《跨越海峡的生命桥》,另一篇是《永生的眼睛》,都是讲捐献器管的事情。善良的小耀艺受了课本潜移默化的影响,所以在离世前决定:“如果我活不了了,就把我捐出去”。
此事终究让人纠结。因为《人体器管移植条例》第八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另外,中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梁耀艺作为一个未成年人,根本不具备捐献器管的权利!我不知道各大媒体大肆宣传梁耀艺有什么目的,我只好恶意猜测,脑残记者、无良媒体鼓吹的是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要杀人的仁义道德!
我绝非故作惊人之语。据《大河报》2011年报道,河南省第九届见义勇为表彰大会,2004年至2009年间涌现出来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和“见义勇为先进群体”共计41人,21人在见义勇为中牺牲,年龄在18岁以下的有10人,其中8人牺牲,最小的张佳辉年仅11岁。2014年,河南省召开第十一届见义勇为表彰大会,因救落水同学牺牲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张昌平,也是11岁。另一组来自《中国少年报》的统计则显示,他们曾在一个月内收到14个省市关于17个少年为救人而身亡的事迹。
成年人去做尚且危险的事情却由能力不足的孩子们做了,并因此付出了生命。事实如此残酷,亢奋的愚民却是一片喝采声,真是变态!难怪近百年前鲁迅先生讥讽,即使到了紧要关头,也还是什么“木兰从军”、“汪锜卫国”,要推出“女子与小人”去搪塞。
鲁迅说的汪锜是鲁国的一个儿童,在参加抗击齐国的战斗中牺牲,鲁国破格以成年礼葬之,后世以这个春秋时期的王二小为儿童救国的榜样。不过考之春秋史实,作为国君的蔡景公、许灵公,都曾在未成年时就参加过战争。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汪锜卫国倒也无可厚非。然而,我们所处的却是一个看到倒在车祸血泊中的孩子都无成年人施以援手的和平年代。这样的一个社会,鼓励未成年人去见义勇为,让他们做模范,当英雄。这杀人的仁义道德,不要也罢。
救救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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