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险一般投保规则
1.1 投保团体和投保限制
1.1.1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合法团体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集体投保团体保险。该投保团体所属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相应的团体保险计划。
1.1.2不得接受以购买保险为唯一目的而临时组成的团体投保的团体保险。
1.1.3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需具有明确的雇佣关系或从属关系。
1.1.4个人客户不能投保团体保险产品。
1.1.5投保等级划分
(1)投保单位在投保当时必须明确被保险人的等级划分方式;
(2) 等级划分方式有以下几种:A、统一无区分,B、按职务区分,C、按工资区分,D、按工种区分,E、其它区分(如服务年限、工龄等)
(3)同等级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或保险费应相同;
(4) 较低等级被保险人的保额不得超过较高等级被保险人的保额;最高等级被保险人的保额不得超过低等级被保险人平均保额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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