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是打官司的最终环节,好多人案件打赢了,却发现最终被告无财产可执行,最终实行案件终本。其实,案件终本是条件的,大概五个条件。
第一,法院穷尽所有措施,被告损失无财产可执行。
第二,通过网络查询,银行卡之类的。
第三,通过会计,审计事务所对被告的财报进行审理后。
第四,通过公告悬赏排查被告的其他财产之后。
第五,就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手段对被告的财产调查后。
只有通过这五种措施之后,法院才能对执行阶段的案件实施终本。但是,终本案件在五年内,要求法院每半年对该案件被告的财报实施一次审查,并告知当事人。事实上,法院对这些案件往往束之高阁,觉得案件已经办理完毕。事实上,往往是当事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可以变更执行人时,通常是执行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或者针对终本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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