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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第四天

学习第四天

作者: 地面开花 | 来源:发表于2021-03-02 23:28 被阅读0次

    今天看了下两个案例,主要是讲发生重大事故,应该对不同的人用什么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前者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因为未按规范生产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后者是因为设施和条件不达规范而发生重大事故。这是两者的区别。

    但在实践中,事故发生的原因可能既有生产作业不规范、违反规定,也有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对于不同的主体应定不同的罪名。对设施的采购和生产安全条件负责但却采购了不合规定的设施,而且对生产作业过程不知道的则应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而如果对设施和条件没有职责,只负责生产作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同时具有这两个职责,又没有履行好,为了全面评价,则宜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生产不合格实施的人可能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这应根据具体情况,择一重定罪。

    对于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可能触犯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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