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主要强调了前面提到的对于物体、空间、时间和因果关系四种思维的应用的广泛性和局限性。
虽然前几节用了非常繁琐的方式讲述了时空因果的思维方式,呈现了一种过于简化的思维模型。然而留意生活中的一些语言使用场景,我们就会发现,人们对物质物体的转换,时间体的应用,空间主维度的切割都随处可见。
如果说严格的量化描述是物理学和数学的任务,那么思维规律呈现的图示化、数字化的思考方式则是“工程和法律”的体现。这种思维工具在操控物质世界和社会世界上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相比于在乎“真理”,工程和法律都更加侧重目的的“实现”。作者截取了一段科普文章中对抽水马桶的工作原理说明。短短几行字就几乎涵盖了我们前几节提到的所有思维领域的所有情况。这种描述就像一组完整的镜头调度,哪里该强调,哪里该连接,哪里又该忽略,环环相扣令人理解。
在类似的科普作品中,无论是视频还是文章。我们都会明显感受到,所有作者都努力让所讲述的内容减少无倾向的“定量”陈述,而尽量使用“定性”的语句,并努力增加其中的因果联系。我们管这种描述叫作“生动”。
因果关系思维其实是为了特定的目的
在法律和社会领域,我们对思维框架的依赖就更加严重。首当其冲的便是“因果关系思维”。因为我们社会基本默认人具有自由意志。(我认为这是社会生活交往的最基本前提)因此在最典型的场景中只有人才能成为“原因”,而只有这种归因才有“实用意义”。
思:(在学习英文写作时,初学者经常被叮嘱要使用“主动的”动词,而尽量少用系动词和被动语态。这是与汉语写作非常不同的一点。汉语写作中,许多严肃的写作甚至追求的是完全相反的方向——力求在表述中仅可能减少“人作为原因”的倾向,进而增加表述的“客观性”。而不仅是语言,就连学问内容,古代知识分子也强调对经典的解释而非直接陈述。这种以“我注六经”的方式阐述思想的形式,在语言措辞上有所体现也很正常。
而在需要归因的情况下,我们也会发现,如作者所说,我们倾向于将“原因”归结到那个能积极做出改变的事物上。如打印机坏了,我们会说这是负责打印机的员工的错误,而不说是打印机的错误。这当然有些时候也显得很滑稽,遇到不幸的时候,我们极愿意找一个人来“负责”,而比较难承认这是个意外。最后一切的争斗,似乎都还原成了社会争斗。
如流行的一句话“没有教不会的学生,只有教不会的老师”。这句话将原因归结为老师。虽然老师与学生都是人。但是,怪罪老师显然比怪罪学生更有效。因为面对社会,老师比学生可能更听话,也更有能力和意愿积极思考教学方法。虽然现实中我们知道,老师不可能为每个学生订制最适合他们的个人方案,从时间和能力上都做不到。但这还是不妨碍人们就是宣称老师应该做到此时。
或许所谓的“因果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用性和意义远远大于在科学和技术之中。毕竟科学家都在逐渐放弃这种强硬的关系,改用“相关性”来描述。而在社会生活中,只有因果关系才能满足人与人之间的猜忌、报复、喜爱、责备等心理情感。情感,总是多发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物之间。
或许“因果关系思维”其实有一部分是情感,而非真正的理性思维。或者说,“因果关系思维”其实是一种控制变量的行为,那个“原因”其实是人们选择的下一步的变量。只不过我们很确定地宣称了一个不确定的状态。)
“致使”与“允许”的差别
在更加复杂的关系中,因果思维经常碰壁。
如常见的电车难题。人们可以控制一辆电车,如果不改变方向,会撞死五个人,而改变方向,则只撞死另外一个人。大多数人会选择改变方向,这是一种“允许”,因为电车总是在动,总要撞什么。
而如果人们无法改变电车轨道,只能用重物强迫其停下,而身边的唯一重物就是一个大胖子时,多数人就不会选择主动将胖子扔下,觉得这过于残忍。
约书亚·格林认为,这是基于人们反感粗暴对待同类的天性决定的。其中包含了情感因素而不仅仅是利益考量。
而作者认为,这是因为我们不仅仅会考虑短期的因果关系和功利计算,而是会考虑人的“本质”。因为现实中并非所有事情都是明确可计算的,许多模糊的情况下人们会服从自己的本质行事。这不是因果关系能解释的。
因果关系的其他困难
在法律领域,律师辩护中,因果关系中的每一个要素都有可能成为争论的导火索。作者在这里提到许多例子,主要包括A原因与结果相隔太久而不被认定为因果关系,B基于行为人是否“自愿”而进行争论,C不作为是否被视作“原因”的争论,D目标与结果不一致时如何认定事件性质。
康德虽然描述了一个类似牛顿物理学的内心架构,然而现实情况中人们内心却是重质不重量的、简单、图示化的,这也带来许多悖论。然而随着科学和理性的发展,我们也对相关现象的客观属性有了更多的认识,对于物质、空间、时间以及因果的认识也越来越丰富和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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