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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调解优先 提升群众获得感

坚持调解优先 提升群众获得感

作者: ld熊壮壮 | 来源:发表于2018-12-28 17:21 被阅读8次

    坚持调解优先  提升群众获得感

    ——双峰法院倾力调解工作侧记

    本报记者冯兵田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群众法治意识提高,全国各地法院普遍面临着收案量大幅上升、案多人少矛盾加剧的局面。为破解该难题,双峰县人民法院深入学习“枫桥经验”,转变司法观念,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的审判全过程,取得较为明显的效果。2014年-2018年,该院审结的民、商事案   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占%。

     

    (小标题)苦练内功  提升群众获得感

     

    “你们搞法律的,怎么会懂公司经营方面的事?”

    “法官除了学习法律,还得苦练内功不停学习掌握不同知识,应对不同案件。比方你们这个案件,我们就学习了降低生产成本,合力规避经营风险等公司经营知识。”

    前不久,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称宁夏三合盛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三一起重机6台,总价值7000多万元,现已拖欠租金达数千万之巨。立案后,法院迅速派法官朱才新等人赶赴宁夏处理。经过两天的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三合盛公司退回一台设备抵债800万元,对其余债务6154万元愿意承担清偿责任的协议。

    按正常程序,朱才新可以进行司法确认,接着走判决程序,早早结案。但考虑到三合盛公司的六台设备如果按现状处置不足4000万,且处置设备后,三合盛公司就会直接倒闭,而三合盛公司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这样一来,将会造成原告3000万的租金无法兑现的巨大损失。“案件这样判了,会造成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好的局面,甚至双方当事人矛盾进一步激化。这不是我们的初心。”朱才新介绍。

    秉着“能调则调”的原则,再继续的摸排调查中,朱才新了解到,一集团公司杨某有意接手三合盛公司这笔债务,三合盛也不愿意公司跨掉。而双方在洽谈中存在重大分歧:原告不能接受杨某提出的接手债务的条件,杨某不能接受原告提出的偿债方式和期限。谈判陷入僵局。经过多次拜访和沟通,杨某道出实情,害怕这5台起重机还涉及其他抵押借款和欠债,决心难下。

    找准了双方问题的关键后,朱才新不失时机地提出解决方案,杨某以自己公司的名义购买三合盛公司的涉案设备,价格为涉案设备所欠原告的债务额,设备的所有权归杨某的公司。付款方式按照原来租赁合同和还款协议的付款方式进行,杨某公司另外提供房产做抵押担保,杨某本人提供个人保证。这一方案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情况,解决了双方各自的担忧,所以很快获得了双方的认可。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

    这是“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生动案例,实现了多方共赢的局面。在双峰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谭志强看来,以调解、和解、撤诉审结的案件,一方面节约诉讼成本、节省法官工作量,树立司法形象;另一方面又得以提高当事人自觉履行率,彻底平息矛盾,提升了群众的获得感。

     

    (小标题)巧借外力  主动融入“大调解”圈

     

    2018年11月7日,双峰法院举行开放日活动。100余名当地企业家受邀走进法院近距离聆听法官讲法。

      互动环节,一企业家现场就与职工劳动纠纷提问。双峰法院民四庭庭长袁红江结合自己30余年从事民商事审判的经验,以案释法,深入浅出地向他讲解民法、合同纠纷与劳动纠纷等案件的处理与实务问题,赢得现场掌声阵阵。

    在请进来的同时,该院还主动走出去,积极融入人民调解的“大调解”工作格局。2016年,该院在全县力推建立了矛盾纠纷调解例会制度。例会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对各乡镇、县直单位前一个月存在的纠纷调处等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近期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安定因素进行分析排查,研究重大疑难纠纷案件的调处方案,布置下个月的有关工作。同时,该院还大力推动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截至目前,该县在劳动争议、医疗卫生、房地产开发、等13个领域设立专门的调委会。

    为巧借外力,将纠纷化解在诉前,该院还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广泛关注、具有普遍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例编订成册“以案释法”,印刷10000份发放到群众手中。为提高各村、各行业调解员的业务能力水平,还编订了《矛盾纠纷调解业务指导手册随身宝》,让调解员从“不敢调”、“不会调”转变为“乐于调”、“熟练调”。

    经双峰法院的倾力指导,各调委会的平均调解成功率逐年上升,目前已达90%以上,真正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大量民间纠纷被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小标题)摆脱困境 司法救助显神通

     

    2017年6月,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李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全部责任。该案经双峰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刘某需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12000元。

    立案执行后,法院经查银行、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未发现刘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主办法官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李某在农村务农,家庭困难,属于贫困户,符合司法救助政策的条件。于是该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成功为李某争取到了司法救助金12000元,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申请人是贫困户,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必须百分百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是贫困户,被执行人对申请人百分百予以执行救助;被执行人是贫困户,依法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依法予以司法救助!”谭志强介绍,针对涉贫案件在调解执行中屡屡遭遇“一无所有”的局面,该院借助司法救助这一杠杆,一方面可以解决困难申请人的“燃眉之急”,另一方面达到促执行的良好效果。

    近年来,该院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完善救助工作机制,实现由“被动救助”到“主动救助”的转变,采取主动上门工作方法,真正将司法救助彰显法治温情、体现人文关怀的宗旨落到实处。2018年,该院多方奔走,共筹措资金300万元注入司法救助基金,解决司法救助112万余元,共计解决涉贫案件104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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