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老先生在《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一书中,第七章专门详细叙述“解题的体裁、结构与风格”。
(2)撰写课外作业或论文时,须引用学说,并注明出处(包括学者姓名、书名、出版年月及页数),此在考试,显不可能,亦无必要。通常情形,只须简要说明不同见解的内容即可。应注意的是,常有考生事先打听谁为出题者,特采其说,引用其书,指出其姓名,赞扬其见解,企图赢取其好感,以获高分。此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值鼓励,有时且有高度危险性,盖出题、阅卷者究为何人,难以猜测,不免弄巧成拙。当然,考生确信出题者的见解具有说服力,自可采用,详为论述,唯仍无须特别强调,指出其姓名。
盖国人不论大陆、港澳台,多有献媚心态,大约是中国千百年来的威权政治影响至深。不过,如果在国家级考试中这样明显地献媚,恐怕有“在考卷作标记”之嫌而被指作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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