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认为在权利公平的框架下让人们追求自己的美好生活是一回事,而将法律或者正义的原则强制的建立在某种特定的美好生活方式上则是另外一回事。亚里士多德曾说过为了探寻理想的宪法我们必须首先搞清楚,什么是最好的生活方式。康德反对这一看法,他认为宪法和法律不应当是体现,支持或推崇任何一种特定的生活方式,即与自由不一致。对亚里士多德来说,法律的全部意义建立城邦的目的,就在于塑造公民的性格,在于培养公民的美德,在于培养公民的卓越品性,让其可以过上美好生活。另外一方面对于康德来说,法律的目的,宪法的意义并不是引导或推崇美德,而是建立一种公平的权利框架,在此框架下公民可以自由的追求他们认为的美好生活。正义理论的差别在于他们对于法律的认识,宪法的作用,政治的意义这些差异的背后是他们对作为一个自由人究竟意味着什么,这一问题的不同认识,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我们是自由的,只要我们有能力实现我们潜能,而这就将我们引导了关于适合的问题上来。人与他扮演的角色之间的适合度量体裁衣。所谓过自由的生活就在于使我们的潜能得以实现。康德反对这种看法,他关于自由的严格定义,即自由是自主行动的能力,自由意味着按照我给自己定下的律令行动,自由即自律。
在康德的眼里,道德的力量是一部分在于人是自由和独立的自我能够选择他或她自己的目标,这种自我的形象是自由独立的,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不受任何束缚的视角,因为他认为,作为自由的道德主体,我们不被任何并非我们选择的历史,传统所束缚。因此我们在选择之前,不受道德纽带而束缚,而这意味着我们是自由独立的,自主的主体。那些束缚我们的责任是由我们自己制订的。那些批判康德的自由主义提倡的社会主义的人们认可这种自由观的确有说服力或鼓舞人心的地方,但是他们认为这一理论漏掉了一些东西,他漏掉了整个道德生活,甚至还有政治生活他没法解释我们我们的道德经验,因为它不能说明我们普遍认可,甚至推崇的某种道德和政治义务,这包含成员资格的义务,忠诚团结以及其他不经过我们同意的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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