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采取的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由于收付实现制,纳税人对收益与费用的确认时间具有很强的控制力,所以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原则上采取权责发生制为确认标准,即权利与义务发生的时间,而不论款项是否已支付。
2、会计准则的目的是为了向投资者、债权人为主体的外部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利于商业决策的信息;而税法则是为了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确保国家财政利益、两者目的不同构成了在经济要素计量的差别。因此,税法的应纳纳税虽然以会计利润为基础,但这两者并不完全一致,还需通过对会计利润的调整,才能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这也是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准则体系之外,还需一套税收法律体系的原因。
3、关于收入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了详细的九种,包含着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从纯经济理论而言,有收益即可征税,但国家在考虑财政收入的同时,还需估计经济、社会的因素,因此规定了收入总额减除某些项目及比例,体现了国家关于社会财富分配的综合考量。
关于不征税收入,也叫课税除外,即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自始不成立。在企业所得税法的第7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含: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关于免税收入,税收关系,作为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建立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免税是对法定应纳税额不予征收,属于纳税义务的消失,是作为纳税人的国家单方面意思表示,解除已成立的纳税义务。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合理运用,在减少财政收入的同时,可以涵养税源,促进行业产业升级。
关于各项扣除,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预期的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等,具体内涵及扣除方法,在本法的第八条至十八条进行了具体规定。
关于亏损,是各国一种常用做法,有助于纳税人尽快克服困难,保证生产经营的继续,以免影响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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