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与固定资产一样,无形资产的支出具有数额大,长期受益的特点,即无形资产支出的效益体现于几个会计年度,按照所得税计算收入支出配比原则,应作为资本性支出,通过摊销分期税前扣除。
首先,无形资产概念,在税法与会计上存在差异。《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而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它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并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不具有实物形态;可以辨认。而商誉只有在天时、地利、人和等要素共同作用下,才能为企业创造收益,所以商誉不可单独辨认,会计上不作为无形资产计量。〔1〕两者计量差异,将会通过税、会调整完成。
其次,准予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的扣除是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的必然选择。社会的发展,使得资本的价值由土地、资金、实物转向了偏向技术、人力智慧的无形资产,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税收配套了加速摊销、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再次,影响无形资产摊销的原因与固定折旧的三个因素相类似,主要是残值的估计、摊销年限与摊销方法。〔2〕但一般无形资产的残值为零。
最后,本条否定性的规定了四种不得计算摊销的情形:
关于第(一)项,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摊销计量上又将无形资产分为研究支出与开发支出。研究是指为理解新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计划调查。研究阶段的支出,发生计入当期损益进行费用化。开发是指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是将研究成果应用于产品的设计。开发阶段,满足条件则进行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这里如果前期无形资产已扣除的费用化支出,当然不能再重复扣除。
关于(二)自创商誉。第一需明确商誉在会计上并不属于无形资产。第二商誉分为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自创商誉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己创造的,其成本已在生产过程中予以扣除;另外,与自创商誉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流入很难作出科学合理估计。所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创商誉,不需额外再计算摊销。但外购商誉一般发生在企业合并过程中,由于其取得需要付出额外成本,所以可以计算摊销。
关于(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一直遵循着权责发生原则、配比原则、合理原则,所以对于经营无关的资产,当然不得摊销。
关于(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留给法律补充空间。
〔1〕2018版《中级会计实物》无形资产的确认与计量,130页
〔2〕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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