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场欠款纠纷的官司中,原告拿出了一份《保证合同》。在这份合同上,作为担保人陆某的签名被鉴定为真,但是,这份合同却被鉴定是假的!原来,自作聪明的出借人竟然“移花接木”,拼凑出了这份合同。而法官正是从四页纸的版式特征、装订痕迹等方面发现了蹊跷。结果可想而知,出借人不但没有如愿以偿,还因为伪造重要证据,被法院罚款8万元。
案情回顾
2011年8月12日,卞某与葛某、陆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卞某出借给葛某的借款金额为300万元,借期至2011年9月12日,届满归还全部借款款项及利息,陆某承担保证责任。之后,还款并不顺利,于是卞某将葛某、陆某告上法庭。
除了《借款协议》,卞某手中还有一份有陆某签字但没有落款日期的《保证合同》作为证据。该合同共四页,只在第四页有签名,每页骑缝处无签章。
该合同约定:为确保卞某与葛某签订《借款协议》的履行……陆某愿意就葛某向卞某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证人代葛某偿还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在该合同第四页甲方签章栏有陆某的签名。
卞某按约定向葛某交付300万元出借款项,2011年8月份起葛某数次向卞某还款51万元。2012年4月29日,葛某出具一份承诺还款书,承担分期归还款
一审中,因陆某对《保证合同》上的签名真实性持有异议,卞某申请对《保证合同》上“陆某”签名进行鉴定,后鉴定机构认定该《保证合同》中“陆某”签名字迹系陆某本人所书写。一审法院判决葛某及妻子李某归还卞某300万元,陆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判决:维持葛某、李某归还卞某300万元的判项,撤销陆某承担保证责任的判项。
二审法院南京中院还对卞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对其罚款8万元。既然签名经鉴定确为本人所写,为什么卞某还会被认定为伪造证据呢?原来,法官《保证合同》的四页纸张中发现了蹊跷。
卞某提交的一份案涉借款的《保证合同》的第四页有陆某、尹某(系陆妻子)的签名,但无落款时间。经鉴定前三页内容与第四页在版式特征、装订痕迹特征、显微特征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反映出不是同台打印机一次性制作形成。
同时,陆某、葛某对于该《保证合同》均提出异议。他们表示,在案涉借款发生之前,葛某曾向卞某有过借款,并由陆某提供担保。当时陆某曾出具过一份《保证合同》,认为本案中卞某提供的《保证合同》系卞某拼凑伪造而成。
写借条应该注意什么?
第一:借条中没有强调借款已经支付给借款人的事实。
大家注意,今借只能表示双方借贷合意,不能说明钱已到达借款人的手中。因此,借款人可以说“借条是我打的,但由始至终就没收到过出借方一分钱”。
在司法实践中,就有类似的案例,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原告无其它证据能够说明借款已经交付给被告,因此主张不成立,被驳回诉讼请求。
建议:在借款金额前应写上“今已借到”四个字,用以强调借款已经支付的事实。同时有银行转账凭证的要保留该凭证。
第二:借条无手印,无身份证信息,借款人借此否认借条为自己所写。
字迹可以改变,可以模仿。因此借款人可以在书写借条时改变写字习惯,事后再否认借条为自己所写。
规避方法:写上身份证号,同时按上手印。
第三:口头约定了利息,但借条中未载明的,一旦借款人耍赖,债主难要回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第四:有多音字
民间借贷中,也有许多欠债人选择分期还款,每还一笔后就重新打张欠条。而个别欠债人就在欠条之中做文章,如下图。
一个“还”字有两种读法,不同的读法表达了完全不同的意思。既能理解为已还款3.5万元,也能理解为仍欠款3.5万元。
小编提醒:如遇欠条中有多音字,一定要谨慎,避免欠债人借此耍赖。
如果各位债主收到了以上四种借条欠条怎么办,为了避免日后扯皮打官司,一定要让欠债人重写,一定要重写,一定要重写,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千万别躲懒,重写一张借条或欠条只需要耽搁几分钟的时间,而打官司那就不是一两天能够解决的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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