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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飞自我”的犬绳造成八旬老人死亡

“放飞自我”的犬绳造成八旬老人死亡

作者: 书不是输 | 来源:发表于2020-08-20 17:10 被阅读0次

            8月17日,广东佛山顺德一老人被犬绳绊倒摔地身亡。老人同村人员称监控中女孩拉着狗出来玩,在大狗追逐小狗时,女孩由于力量不足,使得犬绳“放飞自我”,随后导致老人被犬绳绊倒。

            对于谁应该对本次事件负责这个问题已经有很多大v分析,本文就不再赘述了,作者在这里想探讨一下在市区内携带犬只外出没有拉住犬绳时导致的事故应该是谁的责任。

            根据当地《佛山养犬管理条例》: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应使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引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或者装入笼内。极大部分的“铲屎官”都具有很好的公众意识,在携带狗狗外出时都会正确使用犬绳,以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意外事件。

            视频中的狗狗有使用犬绳,那么是否符合佛山当地的养犬管理条例吗?

            首先,“肇事”狗狗确实有佩戴牵引绳,但是没有做到有效的牵引。犬绳的作用是保护,保护狗狗在收到惊吓(比如汽车鸣笛,路遇猛犬)时不爆冲,不乱吃脏东西,防丢和防止伤人等。而这一切保护作用的前提是有效的牵引,仅仅有犬绳而没有做到有效的牵引,那么犬绳的作用将形同虚设。所以视频中的抛开小女孩因为力气不足导致狗狗乱跑的因为,小女孩确实违反了佛山市相关规定,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

            小女孩没有足够的力量导致犬绳“放飞自我”,她有责任么?

            很多人在说,小女孩不是有意而为,是因为力量不足导致本次意外的发生,不从她私自将狗狗带出玩耍而仅仅从犬绳脱手这个点来说,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因为第三人的过错使动物对其他人构成伤害,被侵权人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法条里面写了“过错”,那么非主观意愿是否为“过错”,并且怎么判断是否为主观意愿呢?很多人都想到了测谎仪(司法程序中测谎仪结果不作为证据),对第三人,也就是本案的小女孩进行测谎,判断是否为主观意愿而非力量不足导致犬绳松脱。测谎仪也是用概率的,不可能做到百分百的准确。这时候就需要其他的辅助证明材料,测试狗狗爆冲的力量和女孩子的力量,但是狗狗每次爆冲的力量都不尽相同,女孩子的力量也不是完全固定的。所以这么看来,是否为主观松手很难证明。而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取证第三人的行为是否为主观成本高昂,占用过多的司法资源,会导致整个社会的效率降低。让社会整体保持一个极高的效率就需要对过错进行定义,无论是否主观都应该定义为过错。所以,小女孩的行为需要认定为侵权行为。在经济学上讲公平是效率的考量,最具备效率的才是最公平的。

            如果法律判定女孩子松手因为力量不足,所以不构成侵权,那么普通行人的利益谁来保护?如果有一天你走在路上突然冲出来一条带着犬绳但没有有效牵引的猛犬,对你进行撕咬,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狗的监护人只需要辩解说因为他力量不足不是主观的过失,法律便不会让监护人负有赔偿的责任。那么我们以后出门的成本岂不是也太高了,在路上遇到有人遛狗时我们需要仔细的辨别哪些人有力量拉住狗狗,或者自己带一只猛犬出门用来保护自己,又或者因噎废食直接损害“铲屎官”的利益,所有具有攻击性的狗狗都禁止饲养。而这三种方法的任何一条都不会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只有判定女孩有责任,才会保证社会的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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