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2014年初,原告刘某与北京海***度假村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刘某向该公司旗下的北京来*居公司、北京映*公司、北京老*公司提供冷冻食品及肉类,但是该公司并未按时结算货款。刘某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该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刘某付清贷款2420850元。
但是该公司并未如期履行法院调解书,反而由该公司经理李某在2017年8月21日将三家餐馆恶意注册为独立法人的来*居公司、映*公司、老*公司,使得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后原告刘某委托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闫小琴律师代理此案,本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律师意见】
闫小芹律师接手此案之后,迅速对此案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调查取证,了解到:
1、廉某及仲某为合法夫妻,与2000年5月成立了海***度假村公司,廉某为执行董事。2013年8月该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并委托李某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2012年10月,李某与**软件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用于经营来*居老北京炸酱面、映*羊蝎子、老*饺子馆,并签订了三方协议,由海***公司向**软件公司直接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3、2017年8月21日,李某分别成立了老*公司、映*公司和来*居公司,公司地址并未变动,并且上述餐馆开具的发票加盖了该餐馆与海***公司的印章。
根据以上几点闫小琴律师迅速的形成了辩护意见:
1、廉某、仲某系海***公司的实际股东和控制人,也是夫妻关系,且并证明家庭资产和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可认定为财产混同,且存在恶意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应当对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来*居公司、映*公司、老*公司与海***公司混同经营,注册成立之前是由海***公司实际管控,应当承担海***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最终判决】
法院审理之后判决:被告廉某、仲某、北京来*居公司、北京映*公司、北京老*公司连带向原告刘某支付欠款242085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廉某、仲某、北京来*居公司、北京映*公司、北京老*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
【案后总结】
闫小芹律师在本案中凭借自己不懈的努力和深受的法律功底诉讼经验,为委托人据理力争维护委托人权益。通过调查走访,先后取得了被告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表信息、房屋租赁合同、大众点评截图、订货聊天记录、送货单、采购入库单和收条、餐费小票、发票、结婚证明等一系列的证据,有利的证明了被告人及被告公司的债务连带责任,即便是将资产转移也必须要承担委托人的债务,帮助委托人追回了欠款。
在此案的调查取证辩护的工作中,闫小芹律师表现出极高的职业素养,处处为委托热的利益进行考虑,得到了委托人的赞赏。闫小芹律师认真负责的态度,值得每一位律师学习。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14年专注法律诉讼业务,被司法局授予为“海淀区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唯一合作律所。北京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提供免费北京律师咨询服务,律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新东方南楼1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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