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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八十二)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制度(一)

(一百八十二)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制度(一)

作者: 世界有那么多人 | 来源:发表于2023-08-27 12:07 被阅读0次

北洋政府的司法机关体系比较复杂, 由大理院, 地方各级审判厅及兼理司法机关构成普通审判机关。

司法部负责司法行政事务,另设平政院负责行政诉讼案件, 军事审判机关负责军事审判。

1914 年公布 《平政院编制令》, 从而形成了二元司法体制: 由普通法院负责民事, 刑事案件裁判,平政院则执掌行政诉讼的裁判。

普通法院系统实行四级三审制,先来说说普通审判机关。

1915 年, 北洋政府公布 《法院编制法》, 决定设立四级三审制的普通审判机关。

中央设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 地方分设高等审判厅, 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同时, 在各级审判机关内分设四级检察厅。

自 1914 年4 月起, 袁世凯下令裁撤全国三分之二的地方审判厅和检察厅, 取消全部初级审判厅与检察厅, 改由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业务, 下设承审员进行辅助, 形成了县行政长官兼掌基层审判权的兼理司法机关.

袁世凯死后, 各级审判厅仍然没有完全恢复, 其四级制的普通审判机关始终未完全建立起来。

再来看看军事审判机关。

北洋政府在普通审判机关之外, 分别设有陆军和海军军事审判机关。

在正常情況下军事审判机关只受理以军人为被告或与军事有关的案件。

但依据 《戒严法》 等刑事特别法的规定,在戒严或交战地区,普通案件也归军事审判机关管辖。

北洋政府时期, 大部分地区经常处于戒严状态, 因而军事审判机关居于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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