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多家 P2P网贷平台被立案侦查,部分机构存在涉嫌非法集资、自设资金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业内人士认为,现阶段在P2P网贷领域,还存在部分平台仅提供资金撮合服务,而风控人员、设施及制度都比较薄弱等风险,建议网贷机构建立详细的不合规业务清退时间表,逐步压缩不合规业务。
P2P是个人对个人(伙伴对伙伴)。又称点对点网络借款,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属于互联网金融(ITFIN)产品的一种。属于民间小额借贷,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的网络信贷平台及相关理财行为、金融服务。
我国对p2p之类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出了很多限制与管理办法。
在2015年,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对P2P取消了准入门槛监管,转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
P2P被禁止的十二项行为: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到了2016年8月,银监会向各家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对开展存管业务的银行提出了一定的资质要求,对于接入的平台也提出了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五项要求。最受业内关注的一条是,存管银行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虽然我国对P2P有很多限制以及很多管理办法,但是呢我们都知道截至目前,P2P的声誉一直都不太好,在2016年2月,全国 P2P平台总量为3944家,但问题平台累计却有1425家,问题平台的事件类型分为停业、跑路、提现困难和经侦介入。近几个月来,问题平台数量有减少的趋势。
那这个问题是怎么来的呢,首先第一个就是经营不善。因为P2P作为平台收取的是两块收入,一块是根据达成交易的收入的一定比例,另外一块是会员费。P2P的支出是经营平台所需要的一系列费用,如果平台的交易不活跃,收入不能覆盖收益也很正常,但是这种风险是经营者自身的风险,理论上不会波及到交易主体。
第二个就是交易失误,这导致的出资人信用判断出现失误,导致坏账出现,从而受到损失。因为交易机制的设计是P2P的核心点,一个良好的交易制度的设计,是可以避免很多风险点出现的,例如通过对借款人的各项真实性审核的机制,借贷周期的时间限定,交易风险赔偿制度的设计,利息制度的设计,集中撮合制度等等各项制度的创新设计,在国外甚至有人际关系信用制度的量化设计,都进行应用到平台上来,从而进行大幅度拉低交易坏账的出现,但是任何交易机制都会存在缺陷,只能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发展和优化,这个其实是出资人自身该承担的风险,而平台也要不断的去优化这种设计,成就平台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个就可耻了,那就是欺诈行为,某些人是否会存在利用交易机制设计的漏洞,人为的进行骗贷活动,由于交易数据、信用审核的权限都放在平台手里,出资人却不能有效审核这些信息,也无从判断真假,那么处于的地位就非常的不利,很容易就让P2P走入歧途。诈骗等一系列恶性事件就很容易产生。尤其在一些集中撮合交易方式的平台上,就更容易产生这种情况。随着经济形式恶化,很多不具备公信力的P2P,应该在这方面会不断的发酵,应该还是会有恶劣的事情出现。
第四个就是防不胜防的黑客攻击,P2P网贷在快速发展的背后存在许多问题,最明显的是经常受到黑客的攻击,2013年以来,P2P网贷平台被攻击的事件层出不穷,拍拍贷、好贷网、翼龙贷、人人贷、e速贷、通融易贷、快速贷、融易贷、融信网等等先后被黑客攻击。据不完全统计,仅2013年上半年网贷P2P的平台就有100多家被黑客攻击,70多家P2P平台因此跑路。
对此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来整治P2P这些不良现象。
2016年5月,由国务院牵头、14个部委参与、为期一年的全国性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已正式启动。针对此前出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这份方案,首先要“严格准入管理”,要求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同时强调“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对于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从各地看,年初以来,北京、上海、深圳等省市的工商部门先后停止“投资类”“互联网金融类”等企业注册登记。
其次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意味着自融、资金流向不清晰、税务等问题都将全面暴露,目前的P2P平台大部分都要先开始内部整改了。还规定平台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等等。
最后推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
在2016年4月,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该实施方案给互联网金融划定了9条红线,包括不得无风险提示、不得承诺收益、不得利用名人代言、不得虚假、夸大宣传等。
一是违法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
二是对未来效果、收益或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
三是夸大后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做出虚假或夸大表述的。
四是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
五是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六是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
七是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
八是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命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
九是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 [15]
2016年4月8日上午,央视广告中心一位工作人员证实,央视广告中心规定互联网金融要在央视做公告,必须有银监会出具的证明。这一规定在大概半个月前就已经执行,目前尚无一家P2P公司拿到银监会证明。
即是国家出台了很多政策,但是由于P2P网络借贷实际上是将民间借贷搬到互联网上的一种创新金融模式,利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方面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投资活动。但是,与民间借贷不同的是,在P2P网络借贷的整个活动中始终有三个角色的参与,借款人、投资人、中介三方缺一不可。在民间借贷中,一般涉嫌集资类犯罪的只有借款人,但是在P2P网络借贷中除了借款人外,平台本身也很可能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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