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位实体加工业老板,
经营途中资金周转困难,
朋友介绍从朋友的亲属家,
拆借了一百万元,
利息说好的是每个月两万五千元。
朋友的亲属,
先转给了加工业老板七十五万元,
加工业老板每月都实实在在,
如期按一百万元的利息两五千元,
付给了朋友的亲属。
加工业老板没有料到,
自己老是凑不到还本金的款,
只好每月都按时偿付,
两万五千元的利息。
就这样一拖就是三年,
加工业老板共付给了,
朋友的亲属一百多万元。
而朋友亲属的原始借款,
一百万元里,
所欠缺的二十五万元,
一直没有补上给加工业老板。
不堪重负的加工业老板通过协商,
朋友的亲属答应减掉一部分本金,
要求加工业老板再支付五十万本金,
加工业老板在朋友的劝说下答应了。
可是接下来由于业务额的下滑,
加工业老板不但没有能力偿还本金,
就连利息也无力支付了。
朋友的亲属,
便把加工业老板告上了法庭,
通过法庭调解,
要求老板在三年内,
分三期支付完五十万元的本金,
有一期如果没有按期支付,
就要连本带息全部全额,
再追加罚息,
共计需再偿付金额总数,
是一百五十万元左右。
结果加工业老板怎么努力,
在第一期还款期到了时,
也没有能力如期支付。
朋友的亲属便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局介入后,
便把加工业老板名下,
两座现在价值二百多万元的商铺,
被强制划分给了朋友的亲属。
还有就是,
一直到现在,
当初借款时欠缺的加工业老板,
二十五万元的借款本金,
并没有支付给加工业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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