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
【法学学习-20170129】中国法学体系与法学学科分类图表说明:1983年4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华东政法学院于上海召开的全国首届法学理论研讨会上,陈春龙在其"法学体系初论"一文中,首次提出并论证了中国法学体系应由理论法学、历史法学、应用法学、边缘法学四大类三个层次组成的观点(见上图)。此一观点得到张友渔、吴大英、刘瀚等教授的支持,并被反映在张友渔主编、王叔文副主编的《中国法学四十年》专著之中:
(一)陈春龙:"法学体系初论",载《法学理论论文集》,群众出版社1984年12月版
(二)陈春龙:"法学的分类",载《法学通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85年11月第2版
载《陈春龙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12月版
(三)张友渔、刘瀚:"建立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各分支学科",载《中国法学四十年》,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8月版
(四)《陈春龙法学文集》编选组:"张友渔王叔文主编《中国法学四十年》采纳将法学分为四大类三个层次的分类法",载《陈春龙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12月版
(四)张友渔主编、王叔文副主编:《中国法学四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8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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