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内的大额保单以年金保险为主,而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时候是一个人,有时候不是同一个人。生存受益人一般默认为被保险人,但也可以变更为投保人。那么婚内领取的年金是否属于真的像保险公司业务员所简单宣导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这个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子谦和几个律师朋友探讨,以为:
婚内取得的生存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确定年金的性质,在法律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种类的规定中,年金性质来源可能归属一下三种:
1.认为年金是保险财产的法定孳息;
2.认为年金是保险财产的投资收益;
3.认为年金是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给予生存受益人的给付。
首先,我们分析年金是否有可能是保险财产的法定孳息。
我们先看法定孳息的定义:法定孳息一般指物的用益转让而发生的对价,如把钱存在银行,钱归银行使用,银行支付对价利息。可见它至少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必须转让用益,二是只转让了物的用益,物的所有权仍然归物权人所有。
投保人支付保费给保险公司后,正常情况下投保人是不能取回保费的,因此投保人并非转让保费的用益,而是转让了保费本身。从这个角度来看,保险年金显然不属于法定孳息。
其次,我们分析年金是否属于投资收益。
我们先看投资收益的概念:投资收益是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等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净收益。严格地讲,所谓投资收益,是指以项目为边界的货币收入等,它既包括项目的销售收入又包括资产回收(项目寿命期末回收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价值。
从表面来看,投保人付出保费作为投资,然后取得年金作为投资收益。似乎讲得通,但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个人,则投保人只付出保费,但没有任何收益。受益人则没有做任何投资,但他获得了收益,这显然就讲不通,因此,年金也很难解释为投资收益。
还有一种选择,即视为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给予的受益人的赠予。
保险合同是一类非常特殊的合同——射幸合同,何为射幸合同?射幸合同(Aleatory Contract)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任何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通俗的解释,射幸合同就是打赌合同,也即风险事故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以至于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为不确定的,具有很大偶然性。
合同一般都必须贯彻等价有偿原则,但保险合同显然不是,投保人付出保费,但他可能得不到任何利益或者获得的利益远少于付出的保费。而保险公司呢,可能只获得保费而不履行任何义务,如接受一年期意外保险投保,获得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一年的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任何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不需要负担任何义务。但他也可能要担负比获得保费大得多的义务,如接受投保年缴费1万元,20年缴,保额为100万元的寿险。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收取了1万元保费,却要付出100万元的赔付,显然不是等价有偿。
保险合同还可能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受益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外的第三人时,保险合同就是一份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而且大部分保险合同都是这样(也有可能不是,如某些单纯的疾病保险,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合同就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不需要向第三人履行)。这时的受益人没有履行过任何义务,却拥有了获得受益金的权利。
因此,保险年金的取得,既不是取得法定孳息,也不是取得投资收益,更不是支付相应的对价而等价有偿取得。而且取得年金的人,可能从未履行过任何义务。因此解释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对生存受益人的给付是比较合适的,这比较类似于赠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婚内接受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明确赠与给夫妻一方的除外。所以,认定的关键就在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生存受益人是否可视为明确给予受益人的赠与,我们认为是可以推定的。
理由一,生存受益人是谁,在保险合同中往往明确约定,且生存收益人一般由投保人决定,从探求投保人内心真意的角度出发,一般也趋于希望受益金给予受益人个人,而非受益人夫妻。
理由二,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05年版第206页中关于婚内取得的保险死亡收益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认为保险理赔金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生存受益金在这个问题上和死亡赔偿金具有很高的相似性,当然也应当属于婚内个人财产。
如果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能给客户一个选择条款,明确约定生存受益金归生存受益人个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则这个问题可以没有争议。
我们也可以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后再写一个声明,某保单号码的人寿保险保单的生存受益金归受益人个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这个方法国内的某些保险公司采用过,也可以明确生存受益金的归属。
当然,即使判定为婚内个人财产,如果保险生存受益金还未领取好,如果已经领取变成现金,则很容易造成混同。
子谦以为,夫妻之间并非要处处设防,在实务中,我们不仅要考虑到当事人婚前财产的保全,做到“你爱我,我们一起花,你不爱我,我一个人花”。同时也要站在家庭和谐的角度,照顾夫妻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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