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学期上了美国城市用地法。我私以为这门课对于国际学生和本土学生的上法是有区别的。对于本土学生而言,许多常识不必言说是有的,而对于国际学生而言,可能还需要一点背景知识:
(1) 美国的法律是判例法,而中国的法律是制定法。判例法给了法官极大的自主权,可以创造循序渐进的法律;制定法往往对法律制定者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而又有较大的滞后性。听起来似乎判例法更加灵活,但是对于学习中的我来说制造了极大的痛苦,那就是看起来相似的情况却可能有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往往时代背景、法律法规、法官个人的政治倾向、经济考量、对于法庭效率的考量都会影响判决的结果。最高法院的判断往往会成为其他类似诉讼的判定依据,也可能推动新的法律诞生或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改。我也可以稍微理解为什么律师的薪水在美国如此丰厚了-恰恰是这种灵活给了他们很大的操作空间。如果能够用一个案例去推翻某个法规,应该可以引之自豪很久吧。
(2)虽然中美都有宪法,但是美国的宪法拥有崇高的地位。有什么政治运动云云,都可以往宪法赋予人的各种权利上挨,可以说是“言必称宪法”了。这学期学过的许多案例都与宪法第五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小段条款有关。有时判决的关键可能就在于那一句话中对某个关键词的理解。而美国不仅有联邦宪法,还有州宪法。各州的宪法可能在同一层面上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常让人困惑。如今的中国并没有省宪法,从管理角度来说应该方便不少。
(3)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将立法、审判和行政权力区分开。在城市层面,往往是城市政府的行政部门执行法规,市议会制定法规,而法院可以使不合理的法规失效。法官下判词有时还会说立法并非法院管辖的权力,明确划定自己可以行使的权力范围。某些重要判决可能成为之后立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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