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江苏昆山顺帆路震川路囗发生一起命案。视频中显示,一辆宝马车在路口与一辆电瓶车发生碰擦,貌似双方火气都很大,争执中车中下来一名男子(本文简称纹身男),对电瓶车车主(本文简称电车男)拳打脚踢。随后,纹身男回到车里拿出一把砍刀,对电车男挥刀砍击,不料却将砍刀甩落。电车男顺势抢刀,场面形势瞬间逆转,电车男开始对纹身男追砍,据媒体消息,纹身男最终殒命街头。
一场戏剧性反转的街头血案,近两天引发了网友的热议,万能的网友扒出纹身男的履历,可谓前科累累——
网上披露的纹身男照片
再加上近期正值扫黑行动的风口浪尖,网友的正义感纷纷被点燃,一边倒地支持电车男无罪或者应定性为正当防卫。
说实话,小编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非常纠结,虽然民意一边倒,但咨询了大量资深刑事法律人士之后,多数观点认为电车男后续的追砍行为已经不属于防卫范畴,应定性为故意伤害。
在讨论电车男行为定性之前,先普及三个概念:
1.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无限防卫
无限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先来看正当防卫,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极其严格。本事件中,电车男捡刀后对纹身男进行追砍,其行为很难定性为制止不法侵害,因为此时纹身男已经开始逃窜,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没有现实的危险性。正当防卫并不是一种制裁手段,而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手段。
无限防卫又称无限防卫权,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那么电车男的行为是否属于无限防卫呢?纹身男的行为确属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但无限防卫对时机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要求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也就是说不法侵害人已中止犯罪、已经被制服,或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等情形不属于无限正当防卫。丧失武器并已经开始逃窜的纹身男明显丧失了侵害能力,应被认定为侵害结束。因此,电车男的行为很难被认定为无限防卫。
防卫过当的核心在于防卫的必要限度,前文也分析过,纹身男被追砍时不法侵害行为已终止,不再存在防卫限度的问题,因此认定为防卫过当也很牵强。
从现有的视频来看,电车男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以纹身男倒地后爬起为界限。纹身男被砍倒地之前为第一阶段,此时纹身男的不法侵害仍在继续,电瓶男手段相当,应认定为正当防卫;第二阶段,社会男爬起后逃跑,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电瓶男持刀追砍,具有伤害的故意,应认定为彻底的故意伤害。至于是否属于故意伤害致死,则要看致命伤是何时造成。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纹身男一方还有其他人,这些人随时可能上前帮忙,如果不把纹身男砍死,不足以遏制对方报复”,因此现实的危害性并没有解除。
正当防卫要求的是现实的危害性,也就是说不法侵害必须实际存在,当实际里没有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有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就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纹身男一方的其他人没有实施不法侵害,不具有现实的危害性,所以小编认为这种观点不能成立。
还有人认为电车男的行为可以使用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分析,因为在当时的情形下,电车男处于紧张、恐惧的状态下,很难期待电车男做出理性的选择。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如果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不能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行为人即使做出了违法犯罪行为,也无罪。简言之,就是法律不强人所难。
且不说该理论争议较大、没有形成具体的标准,也不说我国《刑法》中从未出现过“期待可能性”的字眼,仅从本案而言,我们应当综合时间和空间等要素,进行客观评价。如果电车男或者一般人(行为人标准说和平均人标准说),应当做出更加理性的选择,放弃对纹身男的追砍,则不形成犯罪阻却事由,电车男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反之,电车男无罪。标准就是这个标准,至于行为人应当如何选择或者普通人会如何选择,小编实在不敢妄下结论,大家可以在底部留言讨论。
另外,本文并非给纹身男洗地,也不是刻意针对哪一方,仅是站在法律人的立场,依据刑法理论对案件进行肤浅分析,也希望各方法律人士给予批评指正。
最后,给路怒症者一点忠告:不要以为脾气大就可以横行天下,那些忍气吞声、长期压抑、自舔伤口的普通人,在不断的蓄力中更能爆发出强大的力量。
编辑:蚂蚁刑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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