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各地地方相当盛行,少则几千多则几万几十万不等,已经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法律对彩礼没有明确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提到了彩礼,正因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各种争议,随之引发不少纠纷。本文仅探讨“结婚登记后婚礼举办前的婚约财产是否属于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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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彩礼,“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根据一般理解,彩礼主要是男方或其近亲属基于当地习俗,为与女方缔结婚姻而向对方或对方近亲属赠送的财物。如果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或男方近亲属为缔结婚姻向女方或女方近亲属赠送的财物认定为彩礼”并没有争议。如果办理结婚登记后,将男方或男方近亲属向女方或女方近亲属赠送的财物认定为彩礼是存在争议的,有观点认为此时男女双方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赠送的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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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办理结婚登记后举办婚礼前,男方或男方近亲属为缔结婚姻向女方或女方近亲属赠送的财物属于彩礼。此处的“缔结婚姻”既包括法律上的缔结婚姻即办理结婚登记,也包括当地民俗中的缔结婚姻即办理婚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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