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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法院系统对车损险理赔案件重新鉴定的态度

唐山法院系统对车损险理赔案件重新鉴定的态度

作者: 唐山律师老王 | 来源:发表于2017-03-23 10:49 被阅读0次

唐山法院系统目前对于车损重新鉴定的态度

一审

以不支持为原则,以支持为例外
不支持理由包括:

1、举证期限内未提出;
2、出险查勘而在定损期30天内未出具报告;
3、开庭前未提交反驳单方鉴定的证据
4、提供修理票据,或者修前转售,全损转售,无法复验;

支持鉴定的理由当然就是反过来的:

1、庭前提交重新鉴定申请;
2、强调单方委托,规避保险公司查验,致使无法核定损失;
3、对单方的鉴定报告指出一些价格虚高、项目不合理、程序违规、与事实不符等瑕疵;比如:举证市场价格,照片,电话录音,事故事实等;
4、核实是否修理,转售。如果继续占有未修一般可重鉴,已修可复勘。

二审

以支持为原则,但不支持的比例也很高。
但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相比一审有所放宽。

1、只要当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记入笔录即可,二审提交申请书也接受;
2、单方委托一般应当允许重鉴;
3、鼓励保险公司对具体项目、价格、鉴定方式方法、结论等进行实体的剖析和举证;
4、重点核实是否修理和转售。

补充:二审核实修理转售的理由
以持有为原则,以转售为例外。
理由有二:

1、因为一旦转售无法重鉴,等于二审只能被动接受鉴定结果,此前二审已经放宽的申请限制就无法落实,等于好的司法政策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了,因此二审极有可能会以发还或者改判进行反制和警示。
2、是否急于转售是二审甄别车贩、黄牛、保险耗子的重要指标。另外的指标包括转手率、出险率、是否单纯车损、事故时间地点、诉讼进程,以及保险公司风控平台提供的其他信息。

因此可以看到,二审重新鉴定与否目前仍在试水时期,因为二审程序不可能复鉴,目前遵化等法院已经开始了法院诉前统一鉴定的试点,平衡当事人规避保险公司定损,和保险公司迟延、以及双方协商不一的三大难题。
因此二审的核实表面是实体调查,其实是重在运用经验法则进行心证的补强。

车损案件管理提示

车损案件以:定损、占有、维修发票,三要件为最优。
如果占有,无维修发票,以重新鉴定为宜。如不重新鉴定,二审只要坚持占用和一审的理由,二审一般不再启动重新鉴定。
如果转售无车了,目前来看风险较大,需要进一步找到足以平衡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码。要么受害人足够可怜和无辜,要么保险公司足够霸道和疏乎。
但如果您给法院的印象是完全相反的,不再是以大欺小,而是以小讹大,那么后果如何你懂的?

公平的理赔环境,有利于我们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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