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男方基于无偿而赠与女方的财产,其目的是与女方缔结婚姻关系。在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男方也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能仅仅因为男方不愿意与女方成婚,就使女方遭受彩礼的损失。
首先,从男女平等的角度分析,仅应*部分*返还彩礼。
实践中,习惯将彩礼视为“保证结婚的定金”,既有保证婚约履行的作用,又有保护女方的意义,退婚对女方名誉损害要大于男方 ,无故退婚,应当给予女方一定的补偿才能真正体现男女平等。
其次,彩礼返还的关键要素,应是共同生活,而非结婚登记,才能更保护弱者利益。
虽然随着观念的变化,性自由越来越受到尊崇,但是在我农村、县城等地区,订婚后公开同居对男女声誉的影响有很大不同。
相对而言,至少在农村,婚前性关系或离婚对男性几乎没有什么影响,而婚前性行为对女性,至少在当地婚约市场上会大幅贬值。在现实生活中,解除婚约不论是男方提出的,还是女方提出的,女方受到的伤害一般都比男方更大。
而且在女方怀孕、生育的情况下,如果婚事不成,女方不仅要养育孩子或人工流产,而且会令女性在本地婚姻市场上大幅贬值,甚至无法出嫁,这一点在熟人社会的乡村中更为明。
甚至,即使没有性行为,男女双方的亲昵,在一个熟人社会,也往往会对女方声誉有较大影响,影响她在婚配市场上的价值。
更进一步,双方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在民众心中,与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并无二致。甚至从登记结婚的隐蔽上讲,举办婚礼更具有公开性,根据共同生活的程度、是否怀孕生育、是否举办了仪式等情节决定彩礼返还的比例,对女性的损失给予一定程度的弥补,相较法律法规更为公平合理。
再次,订婚意味着男女双方要开始排他性交往,由于男女双方的特点,同样是交往,双方的成本很是不同,在相同的交往时间内,女方实际支付的成本更高,因为女性的生育期相对于男子更短,自然恋爱期也必须压缩,再加上“由于生物原因和社会原因,男性一般比女性更难保持性忠诚,换言之男方更容易违约”。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彩礼即男性见异思迁的成本。如果因为男方的性越轨而造成婚约解除,彩礼可为支付了更大成本恪守婚约的女性获得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
最后,从彩礼返还的比例来看。(1)考虑彩礼的归属和使用情况。如果彩礼给付后归女方父母所有或者女方所有,那么彩礼应该返还;如果彩礼给付后归夫妻共有,且已被双方消费或者置办了家具或酒席,则应将属于男方的部分和已消费的部分扣除。(2)考虑女方回赠礼物的情况,返还彩礼的数额应当扣除女方回赠礼物的价值。(3)因彩礼举债,造成男方生活困难的,返还彩礼应考虑彩礼债务的承担情况,彩礼的返还数额应当扣除女方或者女方父母帮忙偿还的部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姻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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