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假设本提问所谓的撰写不规范被驳回,指的就是以不符合26.3被驳回的实用新型,交给代理机构重新申请不是不可以,但是做好钱打水漂的准备吧。非正常申请貌似对代理机构有负面影响,对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影响并不大。
为什么要做好钱打水漂的准备?
1.该实用新型已经被公开了,可能会破坏在后申请的新颖性。仅是添加了小篇幅新的内容,还有个词叫隐含公开,也会存在新颖性风险。不过我处理的实用新型比较少,并且也都授权了,到现在也不明白所谓的初步审查是咋审查的。补正倒是收到过一两次。
2.该实用新型已经被公开了,即使具有新颖性,也可能会破坏在后申请的创造性。实际上实用新型一般不审查创造性,但是前些天果汁局发了对实用新型引入明显创造性审查的公告,不知何时实行。
假设由于添加了新的内容克服26.3得缺陷,审查员在拿它做对比文件的时候可不会考虑什么能否实现,只要能够推出来发明构思,直接就会给容易想到、隐含公开、没有新颖性,实用新型好像叫什么明显无创造性。
3.还有题主所说的非正常申请的风险。
如果重新申请,如何规避非正常申请的风险?
该实用新型不符合26.3的原因是否涉及到本申请的创新点了,一般不涉及创新点应该不会这么狠被驳回吧。而且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术语很可能是发明人的自造词,导致不能证明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
3.1 完全是原来的方案直接申请。 洗稿+补充内容。
把原来的申请文件中的自造词全文换成本领域通用术语,原有的通用术语换成自造词并在说明书中进行解释。说明书附图每张都进行替换,给出不同视角的图,并补充不同局部的结构图,增加更多的细节图。背景技术重新撰写,甚至给出新的应用场景,定位新的技术问题(原有方案可以实现的其他功能)。
补充审查员指出的导致不能实现的内容。围绕该些内容替换原来的权利要求,并在说明书中增大该些内容的比例,增加各种变形实施例,并结合新的应用场景阐述各个变形实施例的工作流程以及效果,从材料、角度、结构、工艺和动作等各个角度扩展。
3.2 在原来方案的技术上稍加改进。
根据改进内容定义新的技术问题。然后重新撰写一套权要。免费的10条权要,起码水个4~6条,也就是根据新技术问题撰写的新独权,再布局几条从权,原有方案的权要摘几条过来。
这个时候还是要注意术语的问题,最小单元的零件用通用术语,自造词注意在说明书中阐述清楚。如果是涉及电控的功能单元,直接搜现有的产品,把型号放在说明书中,甚至把厂家给出来。每个术语在说明书中都要解释清楚,为了保险起见,即使是通用术语也可以直接百度定义粘贴过来。然后从静态和动态的角度撰写整个结构的过程,所谓的静态就是结构原理,动态就是结构工作过程,将如何解决技术问题给文字推导出来。
说明书附图的结构和清晰度也要注意,不要几个方框就完事了,看着很low的样子。细节给出来、局部亮出来,线条越复杂越好。
3.3 多花点钱。找几个代理机构询价,选择最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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