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学到了一个新词--举证责任。它是一个法律用语。
举证责任,又称“举证的必要”。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依现代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举证责任根据证明对象由双方当事人分担,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在生活中,很多人不了解、甚至不知道“举证责任”这个词,但是,他们的行为或者话语却是体现了这个词,更准确地说是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例如甲要做一件事情,那他和乙就可能产生下面的谈话:
甲:我要......
乙:那么做有什么好处呢?
甲:嗯......那你说,有什么坏处?
乙:......
甲:那就这么定了!
这种局面下,看上去是甲赢了。实际上呢?
实际是:既然甲要做某件事,那么,“证明这件事有好处”这个责任应该由甲来承担,而不是由乙去“证明这么做有什么坏处”。即便乙证明了这么做没有坏处,也不能证明“那么做真的有什么好处”。
生活中像甲这样狡辩而不自知的人有很多。我曾经也是其中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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