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就应该针对极端案例另行设计极端刑事案件法。之所以不设置,只是因为西方的法律界人士归属于资产阶级,而资产阶级的大佬们都要为自己留条后路。最终形成了管下层严格,管顶级无力的局面。
当然,我这话就没人看。
对于大连小恶魔这种极端案例没有极限端应对方式,就是现在西方法律思想让我觉得恶心的地方。一个无辜人的血,代表着天下的民心,为了所谓的普适性而放过一个小恶魔,就是法律的耻辱!
这是法律人在价值观念上被西方价值观的洗脑——把普通老百姓都当成了傻瓜。好像老百姓不具备区别普通案件与极端案例的区别似的!这是法律人对普通人的一种傲慢。
在法律上,就应该对特别极端的案件进行专门对待,至于什么是极端案例,可以多加限制,用是否死了人、是否造成几级以上的伤残来鉴定。咱们老百姓绝对会理解,也绝对会支持!恶意补足年龄,这种法律改革都跟不上,还好意思说自己是正义么?
现在的技术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而法律的规定还要考虑所谓的对其他案件的影响……何其可悲可怜可笑可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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