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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小伙被强奸,施暴者却只能以猥亵定罪,刑法有必要进行修改了

南京小伙被强奸,施暴者却只能以猥亵定罪,刑法有必要进行修改了

作者: 仲景我师 | 来源:发表于2020-11-05 16:54 被阅读0次

    2020年5月,南京王先生宿醉街头,被陌生男子带至僻静角落强奸。事发后警方介入调查。

    此事发生后王先生身体和心理严重受创,患上了中度抑郁症。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于中国目前的刑法认定的被强奸的对象必须是女性,实施强奸罪的是男性,也就是说男性被强奸则无法给强奸犯定为强奸罪,女人强奸男人也无法被定为强奸罪。按照目前法律只能界定为强制猥亵。

    男人强奸男人的事情不是第一次发生,近年来发生了数起,甚至还有受害者因此被传染上艾滋病。

    2012年春节放假前的一个周末,南昌大三男生从红谷滩前湖到南昌大学青山湖校区玩,和老乡晚饭时推杯换盏喝得醉眼惺忪,离开时已是22点多。他刚走没多远,绿化带边窜出三名年轻男子。

    “我开始以为遭遇抢劫。”男生说,谁知道三名男子把他逼入一条小巷之后,一人控制他的手,一人按住他的脚,趁着他喝得浑身无力,第三名男子竟脱下他的裤子对他实施了强奸,他遭遇了同性恋中的变态狂!最可恨的是强奸犯把艾滋病传给了这个阳光男孩!因为出于羞耻心,当时没有报案。让强奸犯逍遥法外至今。其苦果只能自己独吞了。

    2011年,42岁某男强奸18岁男同事并导致受害人轻伤一案宣判,北京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年。

    时代不同了,同性恋已从幕后走到了台前,从隐秘变成了公开,变得司空见惯了。

    以前是男人强奸女人,现在不仅有男人强奸女人,也有女人强奸男人的,更有男人强奸男人的。但是根据刑法,这些强奸犯要么被定为猥亵罪,要么被定为伤害罪。

    猥亵罪和伤害罪的量刑比强奸罪轻得多,无法震慑犯罪分子。

    现有刑法对于强奸罪的条款,对女人强奸男人和男人强奸男人无法定罪。但是这两种强奸案的的确确在不断发生。所以刑法有必要进行修改。

    应该改为:违背对方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对方发生性行为者,即犯了强奸罪。这个“对方”可以是任何人,不分性别。

    只有这样,才能准确给男人强奸男人者、女人强奸男人者准确定性和量刑,不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脱应该受到的惩罚。

    只有这样,才能让受害人心灵得到慰籍。

    只有这样,才能彰显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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