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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雷格的二阶概念的分析,是语境原则的运用。基于语境原则的这个分析,类比w的语法考察作为超级语法句子,它也是一种类似范畴的东西。但是,这个范畴在这里突出的是一种方法,把关注从一个概念递进到关于这个概念的某种性质。在这里,这性质作为这个概念的本质因,而非某张随意的偶性。它突出的恰恰是一个概念之为这个概念,它落在具体的事实落在具体的对象的情况比如关系上。这个事实比如这关系作为这个概念类的本质或原因所在。这里的关系是这样一种形式:对于相似,平行,一一相应这些关系,指出处于关系中的不同对象之间在x上相等。从而突出x,它作为相似、平行、一一相应这些概念(关系是广义上的概念,按弗雷格)的概念,二阶概念。
在这里,不同的东西在x上相等,这个关系的特殊在于作为关于相等的关系。在这里,从相似、平行、一一相应这些关系,归约到一个相等的关系下来。并且这种归约的意义在于它突出了前者关系的原因或本质。
在实践领域,善这个理念作为真理和实在的原因。突出来的是实践领域中种种真理和实在之间,它们在x上相同。作为一种形而上需,善突出来的就是一种方法论的东西,它落到辩证法上。
在x上相等,有别于共相的分析。它不是亚里士多德的诸范畴的分析。诸范畴是对于经验概念基于指出其内涵中先天的成分,它们自身作为概念时就是最高属的范畴。
但是,基于关系概念指出处于关系中的不同东西之间在x上相等,这里突出的不是形而上学的东西,而是基于具体东西之间的关系而突出出来的这关系的本质或原因。
而亚里士多德对于实践领域的作为真和实在的东西的原因的指出,作为认识论,还是一个具体的分析。只是这个分析所突出来的东西,是形而上学的辩证法。在这里,是从对于经验的东西的认识出发,有意识地作出一种任何为真和实在的东西的原因的探究。这里,是对于任何为真和实在的东西的原因的关注,而非某个特定的或经验的真命题的经验的原因的考虑。基于考察对象的类,不是两个或有限个东西在经验内容上的关系,而是任何真理之间,只能落到真这个概念或作为逻辑对象的真本身的原因的考虑。因而,这里的题目或一个表示真的普遍性关系的给出已经规定了这里突出的是形而上学。这是由题目本身或作为在先给出的概念或关系所决定的,而非对于给出的东西作出随意的设想。
2 实践在于突出可见的东西作为人自身的造物,而非别的东西的产物。神作为造物主,在于一方面是作为人类实践的材料的东西的存在的作者,另一方面,又作为人类知识的理想的存在者,全知者,它是人之为人所分有的东西或人在实践领域的本质所在,作为理念。后者是人的工作,并非对材料的存在负责,而是对实践中形式的思想负责。其最终原因的东西,就是对于人类实践中的有意识,或对于意识的内容负责的东西——有意识。
实践在于突出可见的东西作为人自身的造物,而非别的东西的产物。在这里突出来的就是人的实践领域的有意识,有意识作为实践的逻辑配置被揭示出来。
这里的有意识,同时负责一方面是向下运用的理念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其真理性,或者说它不但是可思的可以说的,而且还是做得出来的,逻辑上可能的。
实践的有意识,就落到有根据地想 说和做上。这句话和善落到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上,谈的是同一个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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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制度,可以看做可以看做做和说的区别。并且,可以联系w的语言游戏,后者看做表层语法的运用的东西。前者则是对它的深层语法的进一步运用。并且,这里表层语法和深层语法的运用之间的嵌套关系不是经验关系,而是一种逻辑配置。
理解a,做b。两者之间并不总是同一的。可以理解a但是并不认可a,也可以认可a但是并不做它。这里始终具有理解和认可或伦理判断之间的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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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类比
一种是给出相似的不同的东西,类,但是它们之间的相似这种关系的原因,或者说它们之间可以谈论一种相似关系的根据,在于它们之间在a上的相等,这a需要另外指出,作为相似的成立的条件。或者说,这里是这么一种情况,一个类,被给出来的还只是作为概念的外延的东西。但是根据这由若干项构成的类,其内涵而言的概念还是有待指出来的。基于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图这个类,还没有规定它们处于何种东西的相等之下,或者说它们处于什么概念之下,还是未定的。比如它们都是人,都生活于古希腊,它们也都是哲学家。这样的概念可以无数。或者可以这么说,试图通过一个类来刻画或确定一个概念,这里,对于类的给出方式,是有要求的。仅仅给出两个对象但是并没有指出它们何以构成一个类。这还要有赖于一个概念的给出。比如指出一种相似关系,如平行,或一一相应,或几何中有特定含义的两个三角形之间的相似(在形状上相等)。
另一种,是给出一个概念,处于这个概念之下的类,或这个概念的外延就已经被确定下来的情况。在这里,概念的外延就是处于这个概念之下的对象所构成的集合。这里的概念指的就是平行,一一相应,几何的相似这样的关系。对于一个对象通过引入到这样一个关系中,反过来突出这个对象的某个性质或情况的突出。这就是通过两个类之间在项上的一一相应,反过来作为对于本质的刻画而言它们之间在数上相等。在这里,在数上相等是本体,作为认识上在先给出来的一一相应的原因。
比较这两种情况。前者作为有限项的类给出来,其被给出来的根据作为这个类在内涵上的概念,还是没得到确定的。可以看做一种何以被带入一个类中来的根据或原因还是没确定下来的情况。而后者,类比罗素的指称词组,或弗雷格在算数基础中的概念而非和对象相对的不满足的概念所给出来的一个类,给出来的是落实到具体这个那个对象由它们所定义的类。对于这个类,把它置于一个和别的类的一一相应的关系中,通过这关系反过来突出这个概念类的某种性质,数,就是二阶概念。在这里,数所相应于的是某个类作为项,与它具有一一相应关系的类作为别的项,所构成的一个类。由于其项本身就是类,所以它可以称为类的类。但是考虑到这类的类 一个二阶类是基于一阶类a和它具有一一相应关系而构建起来的,所以二阶类通过概念的内涵来刻画时,它就是突出产生这个二阶类的原因的东西。它作为一种关系的原因,它本身是一种性质,一阶概念或一阶类a的一种性质,它是这二阶类的下所有一阶类的共性。因此,二阶类的本质,就是对于一阶类的某种性质的进一步突出。
这里要点在于二阶类作为外延上的定义,具体的东西,是可见世界中可以给出来的东西,作为在先的东西,规定其内涵上作为概念的定义的指出的根据。这使得可以从一个一阶类一阶概念通过某个可见世界中可以谈论的关系进到一个二阶类的构建,并反过来考虑这个二阶类在x上相等,从而突出原来那个一阶类的某个性质。在这里,通过一阶类构造出来的二阶类和这个一阶类的某个性质,概念的概念、二阶概念之间,是同一个东西。它们分别作为一个概念的外延和内涵。
按弗雷格的措辞,把二阶概念看做构造这个二阶类的关系的外延。这是一种在抽象对象的考察上对于“外延”的使用。相应于通常意义上以内涵定义的概念。
也可以把它看做弗雷格在考虑某个概念时,概念本身就对象化的情况。这里,一个东西作为概念或对象,仅仅出于放在何种考虑之下而定。在反思中,概念本身可以作为对象受到考察。而在概念的使用中,它总是作为不满足的东西。
在认识论上,善这个理念蕴含于真理和实在的东西之中,或者说它们蕴含于真之中。(本体上善先于真,作为真的原因)
对于理念提出真的要求,这里的背景是理念作为实践中的东西,作为行动的轴心。而实践在于把世界看作人自己所做出来的东西,总是要把可见的东西理解为人的某种有意识的践行的结果。而一个理念是基于语言给出来的,这里就是总是存在基于语言的意义的考察,想到和能够做到之间的区分。真的要求,就是对于理念提出能做到的要求,逻辑上是可能的。而这要落到怎么做到的方法的指出上。作为任何真理的原因的考虑,这里突出来的就是形而上学的任何方法之间一般的东西,这就是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
关于实践的整体的逻辑,就是方法论。而方法论本身又是一种知识。善作为最重大的或首要的知识问题。
柏拉图意义上的实在。和真差不多。作为向下运用的理念,有实在的或不实在的。这里不是实在大体可以看做非真的。而善作为先于实在的理念,它本身作为非实在的。这里非实在突出一种不满足性。可见实在或真,是对于满足性东西的描述。而善突出来。是一种真之为真的需要论证过给出根据,它们有赖于根据的指出。这种相互之间善作为论点其成立建立在论证的基础上,论点和论据论证之间的这种关系具有一种形式的思辨可以突出,这思辨性的东西就是善所谈论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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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突出来的,是一种总是产生出真理来的方法论。思维中的绝对原理。但是,这里需要指出来的是,善的非实在性,有别于实在的理念。它本身还无所谓真假,它并非一个命题。真只是对于实在的理念而言的东西。当然它也谈不上假,它也并非和实在相对的变幻不居的可见的东西,经验事实。善突出来的是实在的东西之为实在,真的东西之为真的根据的需要给出。根据的给出这要求,搁置根据的具体的或经验内容,而仅仅指出一种作为一般原理的方法论的东西。这就是辩证法。方法论最后落到辩证法上。
辩证法一方面提供了对于论证的需要的呼应,另一方面就其内容的展开而言,就推理的逻辑的考察而言,它是经验的材料在一个论证中被组织起来的形式的东西。这些形式是一些先天命题。
始终要突出善的不实在,它先于实在的理念。它是不满足的,作为一个真理的给出的方式,一个论证的形式上的结构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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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不要玩弄人内心深处的东西。
它不是理解的产物和对象。但是它却是做出来的东西,可思的东西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所围绕的轴心。是它直接或间接地规范着文化生活,而非反过来。因此,玩弄人内心深处的东西是一种规范性关系的悖逆。本末导致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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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困难的是对于一个事情缺乏认知,判断起来没有根据。怎么选择都是问题,进退失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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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那么 让我 们 满足于 前面 用过 的 那些 个 名称 吧,[ 12] 把 第一 部分 叫做 知识, 第二 部分 叫做 理智, 第三 部分 叫做 信念, 第四 部分 叫做 想象; 又把 第三 部分 和 第四 部分 合称 意见, 把 第一 部分 和 第二 部分 合称 理性; 意见 是 关于 产生 世界 的, 理性 是 关于 实在 的; 理性 和 意见 的 关系 就 像 实在 和 产生 世界 的 关系, 知识 和 信念 的 关系、 理智 和 想象 的 关系 也像 理性 和 意见 的 关系。 至于 和 这些 灵魂 状态 对应 的 事物 之间 的 关系, 以及 它们 再 各 细分 为 两部分, 能 意见 的 部分 和 能 理 知 的 部分。
审视语言游戏的理解。意义的东西算意见还是理智呢?它是理智。但是这理智有别于几何公理的向下运用的对于定理的演绎,及进一步基于其运用产生具体命题的推理。意义的理解中,文化的东西作为生活形式的选项库,这生活形式是一种直接被给予的社会现象的东西,对于语言游戏的理解、遵从规则的行动,总是有赖于可以听见的语言之外的文化制度,可以看见的行动之外的遵从规则的给出。
理智是公理的东西、理念的向下运用。这里向下的路是在可思的东西之间的演绎。但是在社会生活中,文化作为可思的东西,它带来的是可见世界中的行动。在几何里,所讨论的并非可见的这个三角形,而是三角形理念本身。但是,讨论毕竟还是有赖于某个画出的三角形来作出。但是这样的话,在三角形理念和具体三角形之间,就不是理智的内容,它不是演绎活动。这里是一个作为语言符号及其含义之间的联系。
对于语言的理解,可以看作这种位置。文化的表达。但理智的位置在于从理念向下作演绎。在这里,相应于社会生活,就是文化作为结果的东西,其原因或理念的东西在于宗教、信仰。宗教 信仰或信念作为理念,而文化和制度作为其结果的东西。它们之间是一种演绎的关系。如同公理和定理之间可以基于前者演绎出后者。或者说可以把后者归于前者,或者在认识论上把前者看作后者的分析命题。某种逻辑预设。
而最先的知识,在苏格拉底的谈论里,指的是纯思辨的概念和命题。知识和理智之间的联系,在于理智运用的前提,理念,在真理和知识的要求之下,或者说对理念提出作为真理和知识的要求:一个理念,它是真的。而真理和知识的原因,在于一种整体上审视的统一。在这里,整体是一个形式概念,而非实指具体某个东西。这可以看作善这个理念被人考虑到的线索。可以把它看作产生出对善作定义或进一步了解何为善的原因,这原因本身就是实践中一种逻辑配置的审视的指出。而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可以看作对于善的内涵在分析中的凸显。
一样的是,开篇时基于什么开始谈论正义,在正义的定义的给出之先。这只能基于一种认识论在先给出的东西作出本体的考虑。类比代数句子,我们可以基于语境指出一个命题是真的,先于句子中某个数字符号的意谓的指出。符号的意义反而基于句子意谓真反过来为代数句子所刻画,指出。关于正义,善被引入谈论中来,先于其定义的指出,都是基于这种认识论上的语境原则而被引入的。
而理想城邦的设想,就是一种先于理念的认知,仅仅基于目的在先对于行动的规范这么一种经验的决定就能产生出来的实践。就像我可以先于了解数的定义,就可以确信地做加法。2个苹果和3个苹果相加,得到5苹果。
然后基于这从经验中基于结果直接给出来的真,反过来分析其为真的原因。
这里的问题在于,设想并非实现。想到不同于做到。设想能做到的东西并非真的就能做到。两者之间还有更多经验上的条件的有待认识然后才能看作有根据的设想,能做到的想。
妙的是,围绕本体论的善的讨论,这种基于设想反过来分析善本身,又是合法的。因为经验在本体论的分析里处于的位置是这样一个东西:假设有一个经验而非设想,在对它作出本体论的分析,或分析命题的分析时,由于经验内容无论为何,它总是一对a和f(a)的联系之中被考虑。a是论证中经验条件的东西,论据,而f(a)是作为其结论或论点的东西。把它们联系起来看,就能看到a的含义并没有参与这个论证本身,并不作为两者的因果关系的成立的根据。a在这里可以是一个表示普遍性的符号。任何a:···。那么,对于经验中给出来的a和f(a)(这里类比指称词组的意谓并非基于表达式的涵义给出,而是基于语境直接给出来),对它们之间基于经验而为真的分析,或基于语境给出来两者之间为真的分析,可以指出f()这个函项逻辑的分析的某种线索。
在实践领域,善可以作为实践的普遍逻辑或逻辑配置的东西被指出来。一种实践的有意识
这里,善作为分析的结果,它突出来的是辩证法这个概念,这个方法论。但是在这里,还并不触及辩证法的具体内容。突出出来的只是一种应论证的需要而被指出来的东西。可以把它看作一个语境中被分析出来的要求,提出问题,但是它落到如何辩证的具体的细则上,还不是它所突出的东西。
善和辩证法之间,可以看作整体的统一的要求,和如何统一的方法之间的关系。任何统一的一,总是基于某种方式而达成的。所以,从善到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从正义的提出到其定义的给出,是一种提出问题和对于这问题的回应之间的联系。
有意识是先天的。它是在先的本体,先于经验。经验这般或那般可以不同,但是相同是它们都是奠基于有意识之上建构起来的东西。所以,理想城邦的设想虽然成问题,并不构成从这成问题的设想中分析出作为分析命题的正义和善这两个理念的成立的威胁。或者,反过来说,柏拉图把理念看作摹本的问题在于,它把经验的东西的真理全都归于理念了,把经验看作仅仅是一个蹩脚的副本。事实上,理念作为分析命题,固然是真理,但是它们仅仅是经验的分析中指出来的作为经验的分析命题的组成部分。经验本身却有着在理念之外的组成。用一种蕴含关系来表示的话,不是理念蕴含经验的实践,反过来,是经验的内涵蕴含着理念。经验有着超出理念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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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一方面作为统一的。或者说善之于实践就是对实践提出整体上的统一。行动和结果的预期,结果和目的之间的统一。结果或目的诉求和人自身的需要之间的统一。
善由此作为对实践的理念,目的的东西,提出真的要求。它同时也体现在目的对于行动(怎么做)的规范上,后者是语言游戏中的语法考察,遵从规则的指出。但是语法考察只是非本质的,分有善而非善的定义本身。
善在于对理念提出真的诉求。理念未必是真理和实在。向善要求对理念提出真的诉求。而真在于保险作为设想的实在的理念,其践行在逻辑上总是可能的,基于恰当的谋划而做的到。
为什么需要善?因为它就是实践中人的想,和结果的预期,到目的诉求(作为某种局部的对于人自身需要的认知),到人自身的需要整体上的认知而产生出来的东西,它们之间的统一。这统一就是实践之为实践的逻辑配置。错失目的,错失人对于自身的需要的认知的目的的实践,具有一种无意识的特征,整体上就不能称为实践。
善作为实践中统一的要求,就是一种有意识,对着这要求的回应,怎么做的它满足它的要求,就落到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上。有根据地想 说和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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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逻辑。
真作为二阶概念,它和从太阳的色这个概念产生出来的一样作为二阶概念的红,区别于,后者是经验给出来的,而前者反过来,是真作为命题的逻辑配置给出来:
句子总是意谓真,真不在句子语音系列之内。
太阳之为红而非白,在于经验条件。而句子总是意谓真,真是逻辑配置。真不能作为某种经验被说出来。反过来,经验本身总是真的。
这里假,指出一个假句子是假的,它也就是真的。这里可以把真看做句子总是想要表达的东西,作为逻辑配置。这是基于句子的结构或命题这种形式所决定的。至于一个句子是否为真,还要看具体的真值条件。或者说,把假纳入进来,句子意谓一个真值。真值是逻辑。
而同作为二阶概念的红,硬,则不同。我们不能把经验概念看做句子的逻辑配置。而把意谓真或真值看做句子的逻辑配置。这里是针对命题这种语言形式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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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本身 特殊的善者
善者就是分有善的东西,它当然是真的或实在的。善在这里可以类比弗雷格对于句子,把真称为逻辑而非偶性。再联系弗雷格对于数的论述,作为一种二阶概念被突出出来。二阶概念和作为逻辑的东西是两码事。不是任何二阶概念都是逻辑。比如红作为经验概念,可以是一个二阶概念,比如太阳的颜色这个概念的外延被突出出来。但是红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的东西。真作为逻辑,可以是二阶概念,或者说基于句子之间作为它们同一个意谓的东西,而被突出出来。
善类比真。真突出出来的是作为句子或命题的逻辑配置。善突出出来的则是实践领域任何设想谋划和做,和相应的对于人自身需要的满足 和目的的东西之间的统一。这统一就是一种对于自身的想和做出来的东西负有责任的认知,突出任何想和做的有意识,这种自身意识作为任何实践的逻辑配置被突出出来,就是善。所以善不是脱离实践而被谈到的东西,正如同真不是脱离命题而被考虑的东西。脱离命题,“真”就失去了其含义的存在的可能。一样的,离开实践的考虑,也就谈不上善了。
本体上,是一种自身意识的统一作为要求,作为意识的存在的本能或固有的冲动,作为一种逻辑配置的要求被给出来。在这里,善作为要求被提出。而要达成善,做到善者,就要求不但是统一的达成作为判断指出来,还要给出怎么做的方法,使得做得到是逻辑上是可能的论证。在这里,统一这个结果,和如何达成统一的方法,作为一对逻辑配置互存。后者就是某个一的内涵的突出。方法决定了内容。如何做的方法,论证这种形式,已经决定了论点的逻辑空间。这就排除掉了理念的随意性,排除想的谵妄。想或语言的运用,始终不是基于语言自身的可能性展开,而要基于事实展开,以事实的考察为语言的使用的根据。不然就难免虚构和事实或知识的混淆,逻辑上可能的和逻辑上不可能的东西之间的混淆。
或者说,善者自身是结果的东西,它总是需要善作为原因的支持。而善,落到论证上。因此,这论证是善者之为善者而非作为语言就能指出的东西的落到实处的根据所在。没有这论证或根据,仅仅说一个东西是善者,它还并不能就是善者。想到xy之前签名 未经论证的真理还根本不是真理。这里,善和真的情况一样:弗雷格说真是逻辑,在句子的语音系列之外。善也如是。不是是说或以为一个东西是善者,它就是善者。不是说或以为一个东西是存在者,它就存在。
实践上善者之为善在于其结果总是好的。这句子意谓真。在这里,这个命题为真是前提,使得这个句子作为对于善本身的刻画。定义可以看作句子意谓真为前提,通过概念来刻画对象。
而一个恒真命题a,必然可以归于某个分析命题。这个命题a之中经验的东西实质上并没有对命题为真作出贡献。比如b和b相等。在这里,b是关于宇宙的谈论,或关于任何东西的谈论。即使b的含义已经给出来了,但是断言b和b相等的原因,并不落在“b”的含义上,而是落在作为形式逻辑的一个东西总是与自身相等,这同一性命题上。它是先天为真的。
它是命题之中思想形式而言的先天逻辑。是命题的逻辑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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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国的论证方式,可以做一个类比。
我为了突出一些概念,比如三角形,而画出来一个三角形。但是这个画出来的具体的三角形并非理念三角形。它是处于理念之下的如此这般某物。我画出来的这个三角形有着种种与标准不符的偏差。但是这里关键不在于对某根边画的不够直的追究,而是把这个不完美的东西看作理念三角形的示意图。
即使每个边都画的很直,三角形理念和个别三角形之间还是具有区别。就内涵而言,可以把理念看做处于这个理念之下的任何东西共有的东西。而任何个别的东西总是具有超出它们所分有的理念之外更多的特征。这些特征对于理念而言是多余的,进而错误的:不能把它们看做理念的内涵的构成。但是,对于具体的东西,总是需要这些个别的特征的确定下来,才能在可见世界里被给予出来和指出来。
这里有弗雷格的对象和概念之间满足性和不满足性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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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的东西是逻辑对象。或者说,离开逻辑就没有理想的东西可言。逻辑作为在先于理想的东西给出来的前提。
联系正义。正义就是突出逻辑先于目的,不是基于目的在先对于方法的规范或决定的情况。反过来,是目的作为理想的东西,基于方法论被产生出来的情况。
按苏格拉底 生产者以节制和对于统治者的理性的服从为美德。基于先验地认定他不能具有智慧的能力也就总是缺理性,而抑制他的勇敢。
武士提倡勇敢。那么节制么,是标配。以及对于哲人王的服从为美德。哲人王以自身的理性,基于自身的智慧对于事物的洞见,服从于自身的知识或真和实在的理念。对比之下被统治者把理性付诸于统治者的决断。对它者的服从就是它对于理性对于分有的表现。同时,哲人王也分有勇敢和节制。
这是对于人性在不同人那里作出区别看待。这个区别如何在通过制度和身份运行的社会生活中如何落实是个问题。这里是一种对于某个角色的要求,并非某个角色之中的人就会这么做的实现。
逻辑的使命在于化多为一,在于实践人的意识总是具有的统一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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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善者 和善本身。把后者在定义上看作产生前者的原因的东西。使得一个善者为善的原因。在认识论上,就是指出善者为善的根据。通过论证,有根据地断言。这个论证的方法,就落到辩证法上。同样的是,在善者之为善的产生出来的原因本身,或者说善的本体上,它就是认识论所凭借的同一个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认识论和本体论就是同一条路上的上下而求索。它们是同一条路。基于同一个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它既是善者在思想中被产生出来的原因,作为思想的逻辑规范,同时它又是善者为人作为善者受到认识的原因。一个结论,基于有根据地说,基于论证而从作为只是语言上的设想的东西进到可以做到的东西,实在的理念,被给予或产生出来。这论点也作为认识论上基于论证的给出而作为实在的东西被接受,确立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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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这段 时间 过去 之后, 从 二 十岁 起, 被 挑选 出来 的 那些 青年 将 得到 比 别人 更多 的 荣誉, 他们 将被 要求 把 以前 小时候 分散 学习 的 各种 课程 内容 加以 综合, 研究 它们 相互 间的 联系 以及 它们 和 事物 本质 的 关系。
格: 这是 能 获得 永久 知识 的 唯一 途径。
苏: 这也 是 有无 辩证法 天赋 的 最主要 的 试金石。 因为 能在 联系 中看 事物 的 就是 一个 辩证 法者, 不然 就不 是 一个 辩证 法者。
这是学习阶段走一条向上的路。而真正的城邦管理则是基于这种学习对于辩证法的掌握了解做向下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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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之为真和实在,是对理念提出来的进一步的要求。这不是对于理念可以不可以做到的考虑。而是,一个理念它做到后,总还是要回到对于自身需要的满足的统一中来。而人的需要是一种除非具有智慧或洞见,只有在结果的东西上才对人给出来的东西。它们自身处于一种我对其无知的状态里。对比,人需要了解自身的需要。并且,这里一方面作为人有意识的自我审视,另一方面,它是一个经验问题。人的需要本身也和向善一样,是一条向上的路。它需要人先有认知,然后才能做出来。
善非实在,不能用真来定义。反过来,真是基于善所指出来的东西。
正义这个理念是实在的。虽然它作为理念是不满足的。
理念在实践中作为可见世界里做出来的东西的轴心,总是具有真和实在的诉求。但是诉求和其达成,它是真的之间,还是两回事。这里可以确定的是人的求真,而非是真的。辩证法提供出来的是对于求真这诉求的满足,而非是真的满足。伴随实践的逻辑配置是求真,向善,to be的诉求 冲动和践行。它们是先于真和实在的非实在。总是可以把这关于对象的诉求看做就诉求的对象的实现而言不满足的东西。
实在和满足是两回事。想到和做到后区别。假设这里想到的东西是可以做到的,逻辑上是可能的。或者给出了做到的落到实处的方法。
这样的作为可思的实在的理念和基于它做出来的东西之间还是不同的。相对之下,前者是不满足的而后者是满足的。
善落到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上。它是非实在的。辩证法不是善的,而就是善者之为善的根据或判断的标准。它就是善者之为善的原因,就是善本身。不能用是善的来谓述辩证法。
对理念提出为真和实在的要求,这本身就是一种实践。思想上的认识上的实践。这个实践的轴心是向善,或者对自己的理念提出总是拉回到自身需要的满足的统一中来。是向善,统一的要求,作为实践最初的发轫。善就是整体上自身审视的统一,它又会划分为统一的要求和结果上在某个一中的实现。两者之间的勾连 落到实处,就形而上学的思辨而言,一种逻辑的突出而言,就是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在这里,方法论定义为一种不满足的东西,相对于经验中做出来的东西。
这是柏拉图的理念作为变动的结果的东西之不变的原因,并把作为原因不变的理念看做真实世界的体现。柏拉图通过理念突出出来的是实践之主观性或主观上的有意识,作为实践的逻辑配置。问题是扩大到实践的做出来还要求想到和做到之间的统一,对于自身需要的认知的有限和这需要自身作为一条向上的路里产生出来的结果的东西而言,它不是在先一次性就全部给予出来的情况,而是作为一个涵项,作为结果逐步被给予出来的。理念在此就不能看做满足的东西。而善落到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的,善非实在。在这里,通过非实在,作为统一的要求,它要通过方法论的考察,辩证法,来走通向下的路,以此指出实践本身的本质在于向上的路和向下的具体作为相联系的逻辑配置。单单向上的路所达到的善还是不满足的东西。善总还要落到实处把事情做出来,才称得上一个完整的实践。
本体论可以看做一种逻辑的突出而言的求知的实践。
意识要求基于原因的统一的要求,统一的诉求,是先天的。可以把意识看作一本身。有意识一方面是统一的要求总是先提出来的另一方面是落到如何统一的实在中可以做出来的东西上 某个实在的一即理念上。善这里分为善和善者。善就是对于如何做出来的方法论的突出。它是善者分有善,或者说善者为善的根据或原因。
对于人的意识,统一的要求是先天的,是逻辑配置。由此带来如何一的探究,才有如何做出来的方法论的考虑。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可以看做对于意识在实践中总是存在的统一的诉求的回应。
人工智能,逻辑机器可以在逻辑层面刻画辩证法,但是能够把总是要求统一的诉求落实到逻辑里么?不是对于统一的要求的回应,不是作为如何一的探究,而是作为统一的要求通过逻辑的刻画被给予出来。
善在字面上的本义就是好。善作为理念指出来的是,人类世界作为自身的实践所做出来的东西,总是需要一种对于结果的东西以及对结果的东西对于自身需要的满足以及对于自身需要的认知的洞见预见,这种先见之明的智慧也是人自身思想的产物,人能够做的一个东西使得产生出来这种实在的理念,在于对于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的认知和设想中的践行。作为统一的或一的诉求是意识的先天的冲动或要求,它作为意识的逻辑配置。而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则是对于这先天诉求的怎么做出来的方法上的回应。在这里,是这么一种情况:辩证地思,有根据地想,讲理,它总能产生出善者或实在的理念。这里,辩证法仅仅作为怎么想的先天形式,它只是作为实在的理念的不满足的形式的东西。只有补充事实的认知,在事实的基础上作出思辨的推进,得到的才是实在的理念。不然,就难以避免理想作为基于语言自身随意设想。
善,和对自身整体上负起责任来,说的是同一个事情。
不是基于必要而想和说的东西,恰恰反应一个人的本质。是它自身内在诉求的表现。其言行作为其内在理念的表征。在非必要里,是一个人选择的随意性中为他的主观理念的表达提供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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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古文养浩然正气,有想法但是没方法,或者说那方法太虚太玄。但是哲学的逻辑,就我体会,有强大的纯粹心灵的能力。理想国同时还是伦理学的讨论,这个和日常考虑问题的逻辑息息相关。养成一种整体上考虑问题,强调整体上自身审视的统一的自觉。人就不容易为虚名或欲望和恐惧牵着鼻子走
哲学命题都是分析命题。分析命题对于了解的人,是废话。可是问题是,这些基本的道理 用逻辑来命名的命题,经常处于日用而不知的情况里。我可以用着它,但是我并不了解它。知道和不知道的区别在于思考时会不会有意识地遵从它。在一些关于理想的东西,极端情况下的东西的分析考虑时,逻辑的认知就是分析的前提。缺乏某种逻辑的概念,就难以作出相应的某种细致的区分。而这区分在特定场景里是关键性的不可或缺的
维特根斯坦把哲学看作消除由于语言的误用带来的乱想瞎想 没有根据地随意作出设想的系统考察。把这种随意地想看作一种哲学病。而他在哲学研究这本书里强调语言到意义之间需要语法考察地工作为桥梁。从而取消了随意地说和理解的余地
他有一个例子。用直尺圆规2等分一个角。我们知道怎么做的方法。是可以做到的。
问题在于我们会习惯性地说 用直尺圆规3等分一个角。这句话似乎没有问题。事实是数学上已经证明这是不可能做到的。这样,就要考虑一个句子的意义时,在这里就是它是不是真的,能不能做到时,不是仅仅看句子本身,还要看这个句子表达出来的要求,这件事情,他能不能做到是不是能够落实到具体的方法上。像这里的例子,数学家已经论证了它在逻辑上不可能。这个看似没有问题的句子就是一个没有意义的句子,或者说一个做不到的东西。
这种讨论问题的方式,这种举例,就能够让读者信服。是分析哲学的逻辑的展示的一个例子。
想到 说到 和做到或能够做到是两回事。人在想事情时容易掉到能够说得出来的东西好像就是一目了然就是能够做到的。但是事实上,两者之间还是需要语法考察,或者说方法的落实。不管是人自信或欲望膨胀时想东西,还是恐惧下想东西,都容易掉入这种想到就以为会成为现实的直接联系中。如果耐心和冷静,就能克制自己的或者膨胀或者恐惧,或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清一些没有必要的虚幻的膨胀和恐惧
还有一个我自己想到的例子。我是右撇子。用筷子夹菜,是一件直观的,想到就能做到的事情。这行为中的任何道理和技巧我似乎都明白。但是还是我,试着用左手去夹菜看看。似乎懂的应该不成问题的事情就是做不出来。
语言可以说出一些逻辑上不可能的东西。这是语言的使用的越界,或者说语言的非法的使用。促使人知道这一点,让人有根据地说和想,这是w的日常语言的语法考察指出来的问题。我觉得这点在处理自己的偶尔自信膨胀 欲望和恐惧时,挺对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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