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是否构成诈骗罪
借钱不还是否构成诈骗罪?是的,真有可能!借款不还本身就有两种属性,其一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到期无法还款;其二是可能涉嫌诈骗的无法还款。那么什么情况下借款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下面我们就来以案说法。
被告人李小兵与被害人罗小梅2012年相识,在2013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小兵多次以在北京有重大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向罗小梅提出借款,前后共借到300余万,并向罗小梅出具了借条。后经罗小梅多次催要,李小兵归还了20余万借款,其余借款及利息无法归还。后罗小梅以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李小兵在北京并没有工程,李小兵本身就债台高筑,所借的300余万基本都用于赌博、归还外债及日常开销。随后,李小兵被以诈骗罪追究了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就可以看到,这样的借钱不还的事情可能每天都在上演,我们也有可能成为所谓的被告人、被害人中的一个。那么李小兵的行为到底构成诈骗罪吗?我们来分析,先给答案,李小兵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李小兵确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借款事实,即李小兵以有工程为由,让被害人罗小梅相信了其还款的能力,从而借给其大额的资金,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第二,李小兵确有不还款的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点其实的案件中最难证明的地方,李小兵是否想还款存在于他的脑海中,别人无从知晓。但要判断是否不想还钱,需要从客观行为来分析,李小兵本身债台高筑,借了钱也没有用于生产经营,也根本不具有还款的能力,也就说明其借钱时根本没有还钱的打算和规划,主观上是想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进行使用,虽然其间有少量归还利息和本金的行为,也只是其为了掩盖真相,防止被害人及时发现,故李小兵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分析,被告人李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罗小梅数据特别巨大的钱款,依法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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