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共犯竞合。吸收犯 不可罚事后行为。
共犯的竞合,我觉得经典的例子,大家比较一下。
甲跟乙说,丙真坏,我建议你把他杀了。一定指着甲说,呵呵,叫做饭。一你去不我去,我是正饭。你决定去杀人去了,结果走着走着脚追上去跟你说。这里有把刀你拿去,方便你杀人,乙说好,帮助犯。然后走着走着,甲又追上去说,干脆我们一起把他杀了。一听,共同共犯。最终的违法事实就是把兵给打死了。就讲来讲。大家发现,他既有教唆行为,又有帮助行为。还有正犯行为。这个时候连乙都准确的判断了,教唆犯,帮助犯,共同正犯,但是甲拿不准怎么处罚?那也就有一个疑问了,哎呀,我知道他是叫做饭,知道他是帮租房,知道他是郑欢,那究竟能不能数罪并罚呢?请大家帮我解决一下这个问题,已出这个问题我们帮他解决,因为只有一个法律事实,所以这些行为都是为最终杀人那个饼的行为服务的,所以最终甲永远只能成立一个嘴,但是它有三种功法行为的表现,我们把它称之为共犯的竞合。
吸收犯传统理论,大家学的时候一直知道有一个吸收犯的概念。但是在理解传统理论的吸收犯的时候,很多同学也是很困惑的,关于新生泛滥,我先举个例子,你们来感觉一下,比方说,甲先制造枪支,把枪制造出来,肯定就放在家里,或者拿在手上看,看了放好又看,还有行为卡,我造货币,把假币一造出来,是不就放着了,还空着呢,或者切换成制造毒品,研究点,大多位于高出来,兴奋了,化学猪是终于用起来了,毒品照出来了,哈哈哈,发展观了,或者明明知道那是别人控制的假币,毒品等之类的。今晚人再去实施盗窃或者抢劫的行为,盗窃抢劫等行为,一旦进水了,那些人就不要控制这个东西了吗?大家发现没有,我们刚才讲这些情况的时候,这些前面的制造和后面的裤子或者盗窃假币,有毒品行为和控制假币毒品,这两者之间是不是具有必然经故的结果及后面的行为是前面行为的必然逻辑的事实行为,前一行为可谓是后面行为必然的经过,这两者之间是不是就有如此高的这种关系,这时候没得选择,但是命运决定了的。而且这个箱子也好,我去盗窃毒品银行,我一定忌嘴,我肯定就控制了他,就只有他了,这是我们都没法选择了,这是一种行为之间的,必然的一种逻辑的关系。问题在于,立法者在规定犯罪的时候,为了严密法网,为了严密法网。我在规定犯罪的时候,他把这些行为拆开看,制造构成犯罪,只有以认定为犯罪,独立的犯罪规定为不同犯罪,但是如果说行为人自己制造的毒品,,然后把它放起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讲,是两个行为,没有任何疑问,前面制造是一个行为法律制裁这种行为在控制这个东西只有这个东西,法律是也不是要禁止这种行为的呢,是不是个机会成立两个队,但是如果这个时候我们说,要对他宿醉病房,两个行为构成两个不同的犯罪,江苏这边玩,我相信犯罪的人会说晕啊,你煮吧,我知道我服我就玩,我当然要吃了,你再来一个人给我发了我曰什么法律?如果有人有这两个行为,这两个行为之间有如此高的那种病人关系算了,我们择一重罪处罚就可以了,因为他实施全面行为,病人就有后面的,如果你再去数罪并罚,真的不喝水,最后我们就选择做牺牲亲嘴哪个最重就按哪个罪处罚就不就得了吗?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那它一定是适合胸围,在其他犯罪行为之后,又实施一个行为,这才需要来讨论这个事后行为的吗?所以一定是起的犯罪后又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且要讨论这个行为构不构成犯罪,就至少说明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符合某罪构成要件,如果你形式上都不符合某个罪的构成要件,不需要讨论吗?那压根都不讨论,所以是其他犯罪行为之后,又是一个形式上的其他分子的行为,我们才需要他在讨论他,但是前面那个定语不可防,这就决定了这个行为,不处罚,不值得处罚,就意味着他根本。不成立犯罪,那他为什么又不可烦呢?要搞清楚处罚的理由是什么?按照基本原理。陈立峰就有两个方面的要求,有违法行为,还有些人是有责任的,微商有责记得吗?记前面反复花了较多时间跟大家分析认为违法有责违法,存在实质的法益侵害性,你先发贱的方式劝导,值得保护,值得刑那就那就意味着,要么这些我也没有侵犯性的反应,没有现成经验,可以让他的反应依然是先前那个行为侵犯的那么就意味着,要么这些,我也没有经常性的反应,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让他的反应依然是先前那个行为侵犯的内容,没有超出他做,单独作为一个行为可以反映,要么没有反映环境,不值得处罚,二,要么行为人对这个行为是没有责任,而不值得处罚,是这意思,所以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也就是在其他犯罪行为之后,学校的一些事上做饭两个睡,对构成要件的行为上这行为,要么没有侵犯法益,要么像人对著就会鸟字会的。起码还没走。的啊就你表面上,但根本上不可罚你啊你?你。的我有。我的想我的你啊。你,你打我的你的啊。你好。你。你不的啊你的啊的啊你,你就。的你。我的你啊。的。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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