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被告代理人答辩时不要说“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
分析:
1.同意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属于你的主观意愿,而法院仲裁委裁判机关裁判案件时不会以你同意不同意作为标准和依据。
2.况且,这个“不同意”,从语义上看,是闭口的,看上去是可以不再说其他内容的,是不需要阐述理由的。原因是这种“同意”与“不同意”,既然属于你主观意愿,那么就不一定有什么依据,你说不说都无所谓。
如果你讲出了理由,这些理由超出了你的主观意愿,那就超出了你“不同意”的主观意愿的范畴,那就不仅仅是你不同意,而是你除了不同意之外,还有其他的客观的理由。
所以,在针对对方的主张时,说“不同意”,实际上表现出来的是表面化、情绪化的意见,或者片面化了自己的观点,看上去好像表达了对对方主张的直接反对,但仅仅是从主观的“情感”角度,而不是从事实、理论和法律角度。而作为律师开庭,是需要避免情绪化表达的。
那么应该怎么说呢?我建议该这么说:
“对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或者:
“对方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这种说法,不是从我们一方主观意愿出发,而是深入到对方请求的背后,去探究对方提出的这种请求的合理性合法性,让对方的请求失去存在的基础,从而达到我方消灭对方诉讼请求的目的。
这个“不同意”对方的意见也不是所有时候都不能用,比如调解的时候,对方提出一个调解的条件,你可以说不同意,因为虽然说调解的原则有个合法,但还有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说调解不调解是自愿的,怎么调解也是自愿的。这里,你甚至可以不考虑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只要你的客户觉得对方给的条件不合适,你就可以说“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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