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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三第12条

规定三第12条

作者: 微风羽 | 来源:发表于2020-09-08 05:35 被阅读0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其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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