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岳刚
导读「2016年12月22日,河南村民采一株蕙兰被抓,判刑三年,罚款3000元,当地为达到法制宣传效果,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用标题《路边的野花不要采》,经过多家媒体报道,形成网络舆情,网友举证蕙兰不属于保护植物,两年后法院再审,判无罪。」
河南卢氏县村民「秦运换」,除了正常工作,偶有采集草药「白芨(ji)」,因草药价格上涨,不得去更远的地方。
当日远行采药未果,归途中闻见花香,发现有几株「兰草」,随即采摘,入袋后花蕊露在外,兰草在袋中。
往家迂回时,路旁有车,七八余人着便装,前来巡视此地开矿情况,突然画风一转,你车把上挂的那是啥?「兰草」秦运换回答。
路边的几人严肃起来,他们让秦运换把摩托车移到路边,开始对着车把上的兰草拍照,「挖兰草是违法的,你挖来干啥?」。一行人亮明身份,他们是当地的森林公安,不明就里的秦运换被要求坐进森林公安的车里。到了晚上七点多,森林公安人员又来到了秦云换家里,查找是否还有其他的兰草,但并没有什么收获。
后经机构鉴定,兰草属于「蕙兰」,但这是一种常见植物,并不稀罕,春节后,家家户户都会挖几株在家栽培,烘托卧室香味。兰草在2004年有了经济价值,当时还能卖上点价格,也就红火了几年,随着价格下跌村民也就不挖兰草卖了,也没人说挖这个草『犯法』。
但是秦运换被判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在此之前有同样性质的三名当地村民因类似的事情、同样的罪名被处罚判刑。
村民觉得自己有些「冤枉」,兰草在当地很常见,自己家附近的山上很多,事发当天他只是出于对「花草的喜爱」,并不是明知其为国家重点野生保护植物而去非法采伐。因不懂法律且没钱请律师,他才放弃上诉选择接受判决结果。
两年后2018年11月8日,再次宣判再审改判 4名村民无罪。
「当地法院认为」
卢氏县人民法院表示,他们认为此前发生错判的主要原因,在于对蕙兰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存在认识上的错误。
卢氏县人民法院表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对我国现行刑法、国际条约、司法解释、国务院行政法规等理解适用问题。有关办案人员在法律适用上把握不准,出现了错误。经原审被告人申诉,法院发现了这个问题,因此依法予以纠正。
有趣的是这件案例的转折点,并不是律师拨乱反正帮村民的翻身,而是在地方媒体为了宣传普法,用「路边的野花不要采」标题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主流媒体转载后,影响迅速扩大,才形成了网络舆情。
此案重新回到网民视野,有网民列举《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未将蕙兰列入其中,即蕙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只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两年的刑期内,秦运换的家乱了套。他儿子有病,看病需要钱,他又不能外出打工,日子越过越窘迫,目前外债也有十几万了。秦运换说「判决确实对我生活影响挺大,说我犯罪了就好像一个紧箍咒,我想着是不是能给一些精神补偿」。
不应该抓人,人抓了;不应该公诉,提起了公诉;依法判罪,没有依照法律,一个如此简单明了的错案,花费了两年时间才予以纠正。
案件得以纠是因为网友们才华横溢,引经据典,形成的舆论压力让法院低了头,「普通百姓」并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但是如果没有媒体报道,网友的营救,几乎没有纠正的希望。
感谢媒体监督,不然,此案的无罪改判就会成为黄粱一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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