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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河南省卢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秦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一审作出判决,卢氏县人民法院以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就构成犯罪,让农妇秦某悔恨交加,百般无奈。
秦某在农田附近的山坡上,看见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出于好奇在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采了3株,被森林民警查获。当时,秦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
公安局最初不认为是犯罪,只是行政处罚一下,可后来剧情反转,某位检察官在信息平台上发现农妇秦某的行为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因为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于是国家司法机关重拳出击,从立案、侦查到起诉,最后到审判,一气呵成判处农妇有期徒刑。
从司法资源的运作速度来看,真是干的漂亮。既有法律条文规定,又有人赃俱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毫无缺陷,简直无懈可击。
可是,总觉得哪里有点不对劲。难道是农妇八字命不好,命中注定必有一劫。在这个案件当中,除非是植物学专家能认识这种珍稀植物,咱一般老百姓很难识别出来。
法律的制定不能强人所难,超过一般人的标准。本案中的法律试用和执行对于农妇而言标准太高,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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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天价葡萄案”曾经轰动全国,4名馋嘴民工成了新闻人物,他们是河南籍民工,当时住在香山脚下。半夜翻墙进入附近林果所院内,敞开肚皮偷吃葡萄。临走时几人商量,走了老远的路光吃饱肚子太亏了,得带些回去。在路边垃圾箱附近李高尚捡了一只编织袋,几个人开始摘葡萄架上的葡萄,装满后抬着编织袋准备离去,被警察发现。
关键这葡萄不是普通葡萄,是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葡萄研究园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科研新品种。他们的偷吃让其中的20余株试验链中断,损失无法估量。后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对被偷的葡萄进行评估,涉案的23.5公斤葡萄直接经济损失为11220元。这就是著名的天价葡萄案。(资料来自百度)
当时检察院已经批准逮捕这些民工,后来却没有起诉到法院,农民工们被认为无罪。显然如果一般的盗窃罪,达到如此金额一定是要追责的,但司法机关考虑到民工文化水平低,不懂被偷吃的葡萄价值,而选择不强人所难的苛责他们。尽管他们偷吃的葡萄市场价格仅为300余元,但却使农科所40多万元的科研投入功亏一篑,隐形损失不可估量。
但司法机关的处理是合乎情理,能够经得起推敲的。而反观农妇拔草案,单从新闻提供的信息来看,她没有犯罪的故意心态,并非有意为之,只是随手采摘实乃过失之举。虽然法院缓刑处理,但农妇的命运就此改变,可以预见其判刑后她的社会评价降低,难免不被人在背后指指点点。这傻子形象的即刻附体,不经意间就成为有罪之人,沦为他人茶余饭后的笑谈。试想,当我们每个人在离开自己熟悉的领域做出某些行动的时候,内心必将焦灼不安,就怕运气不好,触犯法律,那只能自认倒霉了,好的法律不单指制定合理,更重要的是需要法律实施者执行中做到恰如其分,如果法律对社会稳定性作用需要人人自危来构建的话,那无疑是对法律本身的巨大嘲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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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在法院判决书没有公布的情况下,本文依据这则新闻描述的事实做出推论,仅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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