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很迷惑
办理刑事案件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还是为了论证证据确实充分?明明已经达到内心确认,却还要说证据不足。有很多案件,证据已经时过境迁,是无法调取到证据的,难道都不去追究?放纵犯罪?
本文标题:何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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