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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5

2023-01-25

作者: 双髻山府正堂 | 来源:发表于2023-01-24 08:29 被阅读0次

    (1)投放危险物质罪。

            该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要求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的安全。如果危害的对象范围随时会扩大,则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本题中,甲将毒药投放于乙家米袋,危害的对象范围非常确定,仅限于乙家三人,不会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甲是为了杀死特定人,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2)抢劫罪。

            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包括有形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债权)。例如,甲乙将高速公路收费站的收费员强行拉出来,绑在附近车里,由甲看守,乙坐在收费亭里收取过路司机的过路费,共计5000元。甲乙对过往司机不构成诈骗罪,因为司机没有财产损失,应该交过路费。甲乙强行代为行使了收费站对司机的债权,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构成抢劫罪。

            本题中,甲为了免除债务,将债权人杀死,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

            提示: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回欠款凭证(欠条),并让债权人在被告人已写好的收条上签字,以消灭其债务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第一个行为是抢劫欠条本身,成立抢劫罪。第二个行为是逼迫写收条,强行免除债务,抢劫的是财产性利益,抢劫数额就是债权数额。虽然在民法上被害人的债权不会因此丧失,但刑法保护的是行为当时事实层面的财产性利益,不要求被害人遭受民法上终局性的财产损失。

            (3)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

            本题中,甲的杀人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按照正常原理,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但是在想象竞合犯的基础上,如果有法律规定,可以转化为结果加重犯。在此刑法规定,将抢劫中的杀人行为作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结果,由此形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因此本题中的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是结果加重犯的关系。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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