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章归纳而成,便于记忆、存储、应用。一、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1、建立经营单位责任制
⑴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等。
⑵建立相应机制、监督考核,保证落实
2、新工艺、新技术、材料设备
→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对从业人员责任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4、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确定)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的)
1、主要负责人
→建立、建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未经过安全培训教育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
3、对派遣劳动者的管理
→用人单位
⑴将第一排前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⑵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训
→劳动派遣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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