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是律师的基本工作,一个合格的律师助理,首先应当具备的基本技能之一,就是审查与修改合同。本文简要说明合同审查与修改的相关流程、工作内容、要点等。
律师助理在面对一份合同时,不要急于直接动手审查合同的具体条款,而是要首先明确委托人的目的和要求,这样才能针对性地、有的放矢地做好审查工作。一般来说,在动手审查合同之前,需要向委托人了解:
1.交易的背景:了解是否存在特殊的交易背景,便于准确把握合同的合法性和操作性。
2.交易双方的市场地位:基于市场地位的不同,合同条款上权利义务的倾斜也会有所不同。
3.委托人主要关注的内容或风险:出于促成交易的考虑,委托人很多时候不得不放弃一些自己认为不重要的权利而获得交易机会,这时候律师应当重点关注委托人关注的内容。对于委托人不得不放弃的权利,可以通过变通方式实现,或者明确提示其风险。
4.合同文本的提供方:一般来说,合同起草者总会带有对自身权利的倾向性,因此需要注意非提供者一方权利的完整性。此外,从合同的提供方和内容可以看出交易主体的关注点。
5.委托方经办人及联系方式:合同内容涉及委托人行业内或交易谈判中的具体问题时,就可能需要向交易经办人进一步了解情况。
6.合同审查的紧急程度和形式要求:便于合理安排工作,比如是否要求出具专门的法律意见书或直接在文本上修改。

一、合同合法性的审查
清楚了合同的相关背景后,就可以着手进行合同审核了。合同审核一般从三个方面着手: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操作性。律师首先需要审查的,就是合同的合法性。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一般需要注意以下内容:
(一)合同主体的合法性
1.自然人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是否与合同交易相适应、法人主体是否经过有效的工商登记、是否存在被注销的情况。
2.主体是否具有与交易相关的资质。按照我国目前法律,建筑、勘察、设计、监理、城乡规划编制、环评、测绘、特种设备等多种行业的经营都需要相应的资质,缺乏类似资质的主体进行的经营活动会导致合同无效,在合同审查中需要特别注意。
3.交易是否需要许可。如建设工程规划、施工、房地产预售、驾驶营运、证券、食品、药品、民办教育、烟草销售等活动进行,都需要相关的行政许可方可实施。
4.对外资的限制。比如银行、保险、媒体、矿产、能源等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对外资都有严格的限制。
(二)交易程序的合法性
1.交易是否必须进行招投标。比如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等。
2.交易是否需要审批。比如外资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国有独资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等;国有资产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后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等等。
(三)合同标的物合法性
1.标的物是否属于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物,比如:许可证、营业执照、身份证件、毒品、走私物品等。
2.标的物是否属于合同主体有权处分的物,比如房屋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共同共有但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等。
(四)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交易内容是否属于或含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
比如违反建筑工程转包及分包规定的、施工企业挂靠借用资质的、违反关于自然保护区禁止开发规定的、违反关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能设备和技术工艺的规定的、违反股票交易限制期规定的、违反房屋出租或销售的前提性规定的、租赁违反期限限制的、违反有关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或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的、违反合同免责条款限制性规定的等等情况。
类似情况在法律、行政法规中非常多,需要律师在学习和工作中多总结、归纳。
(五)合同签订中的合法性问题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合同完整性的审查
对于一个律师助理而言,合同的合法性更多是一个法律水平的问题,而合同的完整性则更多涉及生活和工作经验的问题。由于经验的不足,律师助理经常难以判断某一份合同中还缺少什么条款,这也是律师助理一开始审查合同遇到的最困难的问题。
一般来说,合同条款可以分为必备条款、重要条款、选择条款几类:
①必备条款一般包括合同的名称、主体、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期限、履行地、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②合同的重要条款一般包括货物来源合法性、定金、结算、包装、运输、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安装、检验、附加的服务、售后服务、质量保证、合同变更和中止、单方解除权、合同终止、违约情形、赔偿及限额、免责、代理、合同转让、合同联络人、联系及送达方式、通知、协助义务、生效、失效、合同形式、份数、备案等。
③合同的选择条款一般包括主体资格、定义、合同的解释权、文件顺序、优先权、担保、保险、资料提供、第三方责任、可期待利益、孳息归属、知识产权归属、保密、续约、合同语言、法律适用等。
但是单纯从理论上讲述合同应具备的各种条款,对于新入行律师助理来说可能过于抽象,因此我们以最常见的买卖合同为例(买卖合同是最常见和最基本的合同,各种有偿合同的审查乃至起草都可以以买卖合同为逻辑上的蓝本),分别讲述合同各条款及审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买卖合同主要有以下基本条款:
1.合同的名称
合同名称上需要注意的是:常见的合同可以直接用约定俗成的名字,如"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如果是不常见的合同,直接称之为《合同书》《协议书》即可,但是不要望文生义地命名,因为在法律上,不同的有名合同都有专门的规定,不同的合同名称可能会影响法律的适用。
2.交易各方的主体、名称及住所
对该部分内容进行审查首先要注意核实交易主体的名称,现实中,市场交易主体的命名规则比较复杂,比如外资公司和内资公司在命名上就有明显区别,而很多委托人往往不重视核对当事人的名称,合同文本上经常会存在主体名称出现错漏的情况。
因此律师助理应当养成一个习惯,就是审查合同交易主体一定要登陆主体注册地工商局网站进行查询,以确定主体的直实和准确。此外,部分城市相关部门的网站(如深圳市)还可以显示更多信息,如变更信息、经营异常信息,这对合同的审核都会有帮助。
审查该部分内容,还要注意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比如常见的以分公司为主体签订合同的情况,还要注意查询下它的母公司的信息,这对合同履行中一旦出现违约后的责任承担意义重大。再如以代理人身份签订合同的,注意其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授权等。
3.合同目的描述
合同目的的描述一般称之为合同的"引言"或者"鉴于条款",其法律意义重大,但很容易被忽视。目前绝大多数的买卖合同引言只是"鉴于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某产品,甲乙双方根据 xx 法的规定,签订合同如下"等套话,其实这种描述只是合同内容的总结,并没有说明合同目的。只有"为了保证某项工程的进度和质量采购合同项下的产品",或者"为了保证客户订单需求而采购本合同项下产品"等内容,才是对合同目的的描述。
合同目的的描述最重要的意义是适用可预见性规则,就是在签订合同时候一方主体知不知道对方购买合同项下产品的用途,这对其违约之后的责任承担是有重要意义的。
比如某合同买卖纠纷案例:甲公司系玩具制造商,因制造玩具需要,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胶水,但合同并未注明胶水的用途,后来生产出来的玩具在出口至欧盟的过程中被相关部门以有毒物质超标为由查扣,导致甲公司无法交货、损失达数百万。
后经鉴定发现,玩具被查扣的原因就是胶水中有毒物质含量不符合要求更高的欧盟标准,甲公司遂起诉乙公司,要求赔偿数百万元损失。
但对于乙公司来说,其无法预见到该批胶水的用途,因此其赔偿范围受到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甲公司最终只好自己承担巨大的损失。
4.交易的内容
交易的内容是买卖合同的核心条款,内容的约定最重要的是要明确、完整,比如货物的名称、种类、规格、型号、产地、数量、备品备件等。
在数量描述条款中应注意合同中尽量使用标准计量单位,以免发生争议,比如,某公司所标称的"一套产品"可能与另一公司所称的"一套产品"内容上有很大差异。如果必须使用诸如"套"这种非标准计量单位的话,就必须对计量单位的内容约定清楚。
对该条款的审核还要注意无形标的物:比如大型生产设备,就要注意在提供设备的同时是否提供安装、培训、售后服务等一系列无形标的物,否则仅提供设备本身毫无意义。
5.交易内容的质量标准
质量条款也是买卖合同的核心条款,对于很多产品来说,已经具备了国家标准,但更多的产品还不具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因此必须约定清楚质量标准。一般来说,律师可以提示委托方交由采购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拟定质量条款,而且质量标准如果内容较多的话,可以专门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表达。
6.合同单价及总价
对该条款的审核要注意价格中包含的内容,比如是否含税及具体税种和税率、是否包含备品备件、是否包含安装和培训以及售后服务等。对于市场价格容易发生波动的产品,还要注意价格调整的规则。
7.交货期限、地点
交货的期限是非常重要又容易被违反的条款,期限的表达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固定时间点,比如"某年月日之前";还有一种是固定期间,比如"合同签订后60个工作日内"。如果是固定期间的方式约定交货期限的,一定要注意期间的起算点,即前例中的"合同签订后",否则将无从计算期间的到期日。另外还要注意期限是日历日还是工作日,以免发生争议。
交货地点十分重要,它首先关系到合同履行地和纠纷管辖地的确定,其次还关乎运费。比如现实中常见的长期交易合同,一般交易双方仅在主合同中约定运费承担主体,然后在具体的表单(订单)中约定交货地址,这种情况下就要注意交货地址的变化导致运费变化的情况。
8.包装、运输、装卸、储存、保险、交付、风险承担
本条款首先用以明确合同的履行过程,因此需要着重审查其过程是否合理、流畅,义务主体是否明确,义务方与相对方之间的告知和协助义务的履行是否顺畅等。
其次本条款还涉及风险承担问题,一般来说,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风险自交付时转移。但交易活动多种多样,性质各有不同,交付本身的判断往往容易引发争议,因此审查本条款就需要明确交付的标准和风险承担的主体。
比如一些大型设备尤其特种设备的运输或者安装过程会存在财产毁损甚至人身危险性,就要慎重考虑风险承担的约定;再如某些特殊的农产品或其他性质容易迅速发生变化的产品,更加需要谨慎地考虑运输途中发生价值减损的风险承担。
9.检验及异议的方式、程序
检验是买卖合同中的关键条款,但同样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条款之一。根据笔者的经验,货物买卖纠纷案件中,超过一半的案例都是产品质量异议引发的纠纷。
在这类纠纷中间,客观上讲,超过95%的争议产品都是或多或少存在质量问题的,但是一旦卖方提起货款纠纷诉讼,买方多以质量问题抗辩,司法实践中买方败诉率超过95%!
之所以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如此反常的现象,往往就在于买方不重视检验和异议条款导致的,该条款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为了使交易关系稳定,法律专门规定,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进行检验,并将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因此,对于买受人来说,如果不重视约定检验期间或者怠于通知,就会导致两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是即便是出卖方的产品客观上存在质量问题,也会被"视为"合格,买方无法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而只能要求其按照保修期的约定履行维修义务;
二是买方的抗辩权无法成立,一般情况下,买方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是卖方不能提供给合格的货物,就有权暂停支付货款,但一旦出现上述"视为"产品质量合格的情况,买方就不能行使拒付货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因此,助理在审查合同中需要特别注意该条款的几个方面:第一,检验期间的长度是否可以充分检验标的物;第二,数量或者质量异议提出的方式和途径需要明确具体。对于不熟悉该环节的委托人,还需要专门提示其重视该条款。
10.费用结算程序、付款方式和期限、发票种类及提供方式
费用的结算需要注意其过程是否合理、顺畅,曾遇到"本月初对本月发货量进行结算"的约定,这显然是无法实现。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部分企业会以"流程管理"等为名,要求处于市场弱势地位的出卖方在结算时提交全部收货单据、对账单等原件后付款,类似交易方式的风险显而易见:
一旦买方拒绝付款,卖方主张自己权利的时候才发现,自己手中已经没有任何可以证明交易履行过程的证据原件了!
付款条件也是需要注意的条款,一般对于出卖方来说,付款条件不宜设置得过于复杂或容易发生变动,否则很可能因为一个微小事项上的障碍,就会导致付款迟延。
11.售后服务的内容、期限、标准、提供方式、费用承担
售后服务条款的审查中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售后服务的响应时间,比如服务提供方收到通知后某时间范围内开始提供服务;二是售后服务完成的标准、保质期;三是如果出现售后服务的情况而义务方拒绝或拖延履行的,服务需求方如何采取紧急措施、费用如何承担、费用计算的标准如何;四是售后服务与尾款的关系。这几个问题约定是否清楚明确,直接影响售后服务的质量和履行是否及时。
12.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违约行为:主要包括合同履行时间、地点、数量、质量等与约定不符
违约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有义务而无违约责任,等于鸟无双翼虎无爪牙。在审查违约行为条款时一定要注意:要保证违约行为具有可识别性并便于举证,简单讲就是要能比较容易地判定某种行为是否违约并且容易举证,比如合同中约定"卖方拒不交付产品"和"卖方未能按期交付产品"差别很大,前者会要求买受人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合理催告对方,后者则几乎不需要买受人进行举证。
另外需要注意的就是,合同应当尽量把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单独作为一个条款表述,不要每一项权利义务就对应一项违约责任,以免出现前后不一致甚至冲突的情况。在合同审查中同样需要注意这个问题,并及时调整。
13.履行合同辅助义务违约行为:比如违反保密条款;未按约定提供免费服务等
违反合同辅助义务一般不构成严重违约,所以拟定违约责任的时候一般和违反合同主义务区别开来,不建议直接约定"一方有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的,另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这样不利于合同履行,事实上司法机关一般也不会支持因违反辅助义务而提出的解除合同的主张。
对于违反辅助义务,可以采取限期改正的方式,比如"一方违反合同辅助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违约方逾期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辅助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这样更合理一些。
14.特殊情况处理
比如合同一方履行期间丧失合同主体资格;产品或者服务造成合同以外其他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时的责任承担;一方当事人的主创人员、主设计师变更导致直接影响合同履行质量的;当事人发生重大事件或股权变更,可能对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等。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这些情况与不可抗力并不相同,不可抗力条款一般不需要约定,但上述这些其他特殊情况足以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需要明确约定。
15.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在审查违约责任条款时,需要重点关注责任承担方式是否有效和简便,尽可能降低非违约方的举证责任。
违约责任中最方便的形式就是违约金,一般可以免除举证责任;但在违约方主张调低违约金并提出足以引起裁判者合理怀疑的理由和证据后,非违约方同样会面临举证其损失额的责任,因此违约金的约定应尽量合理,必要时可以写明约定该金额的原因,这样在违约方主张调低违约金的时候,可以降低非违约方的举证难度。
以定金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需要注意法律关于定金的各项规定,比如成立的条件、定金的性质分类、是否可以与违约金同时适用、比例限制等。
以赔偿损失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非违约方需要证明自己损失的实际存在和数额,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写明损失的范围、预期利益的范围和具体的计算方式,不要只笼统地写"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此外,为了避免委托人因担心维权成本过高,可以明确约定维权成本(如律师费等)计入损害赔偿范围。
解除合同作为违约责任方式的,一般和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并用,而且最好是约定出现某些情况后,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要写成"合同解除",这样可以使非违约方在维权时更主动、更灵活。
16.双方指定的联系人、指定的联系方法、联系地址
在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买受方抗辩称"没有收到标的物、送货单上签字者并非买受方职员"或类似情况,因此有必要指定双方在交易中的联系人及其权限,以避免争议。联系方法和地址具有同样的意义。
17.通知与送达的方式、方法
在现实的交易中,一旦出现需要以通知形式主张形成权的场合,就可能遇到对方以"无法送达"作为拒收通知的借口,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该条款的价值,即在合同中约定清楚:按照本合同写明的地址、邮箱、传真等联系方法送达的文件、通知和沟通信息视为已经送达。
此外,为了通讯便捷,交易主体经常采用电子邮箱或传真方式进行沟通。但该类通讯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证据形式上的挑战,如果事先在合同中写明邮箱地址和传真号码,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善证据链。
18.合同纠纷解决和管辖权
纠纷解决方式一般有诉讼和仲裁两种形式,审查纠纷解决方式条款时,首先需要明确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的优缺点,然后针对性地建议委托人选择解决方式。
仲裁的优势有几个方面,一是一裁终局,程序简便;二是不公开审理,利于保守商业秘密,所以一些看中商业形象的大公司一般都会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三是可以选择适用法律,这对涉外的合同尤其重要。
但在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仲裁机构必须明确。仲裁机构的名称一般为" XX 仲裁委员会",而非" XX 市仲裁委员会";另外某地有多个仲裁机构的时候,选定仲裁机构更要明确具体。
合同选择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约定管辖法院是当事人的必争之事项。虽然我国法律规定约定的管辖法院可以是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但在现实中由于交易地位的不平等,管辖地一般都会被约定在市场地位处于强势的一方所在地。
在这种情况下,针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委托人,律师仍然可以建议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变通解决:①建议约定在第三地进行仲裁;②根据合同性质判断,如果委托人处于易于违约的一方或者合同履行地有利于委托人,可以建议删除该条款,不做约定,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③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貌似兼顾双方利益,实质上等同于"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于根据合同性质委托人处于不易于违约的一方时,可以采取该方式。
19.合同附件的份数及页数;合同与其他文件、附件冲突时的解释顺序或原则:
在多数情况下,合同可能存在附件,审查附件时至少需要提示委托人:附件应和主合同一起加盖骑缝章,部分重要内容需要逐页盖章确认。
20.双方签章、落款、签约地
审查合同一定不要忽视该部分内容,比如针对具有外资背景的企业,在签约(包括合同履行中)时尽量不要使用英文名,以免造成主体同一性认定困难;落款日期可能关系到合同中的履行期限,也要谨慎审查;合同的签约地如果涉及管辖权的时候,尽量精确到某市某区,以免难以确定管辖法院。

三、合同操作性的审查
合同的操作性首先是指合同是否合法并便于执行,主要包括操作过程是否简便、交易流程是否可控、各条款内容是否明确可行、相关证据是否易于搜集和保存、当事人权利救济是否主动便利等。
广义的操作性还应当包括可能涉及到合同合法性运作模式的设计。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主要是律师发现问题的过程,合同的操作性更多的是律师解决问题的过程。
关于合同的操作过程是否简便,应以兼顾效率和安全为标准。比如当前很多企业之间的交易,往往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现交易,其效率高则高矣,但安全性往往不够。
律师在进行合同审核时就可以针对性地建议采取基础环节如签订主合同以正式书面形式进行(或先传真后邮寄盖章的方式),对于具体的交易环节可以采取以书面合同中明确的简便送达方式进行,同时注意在交货、对账、结算等多个环节系统性地增加交易整体的安全性。
关于合同交易流程是否可控,应以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是否具有主动权为标准。比如对于合同中的买方来说,尽量约定分期付款或实现合同目的后付款,就会大大增加其主动性。
再如在长期交易的框架合同中,如果约定"本框架合同本身不要求买方向卖方下达一定数额的订单"而不要约定"买方本年度内下达一定数量的订单",就可以避免出现合作不顺利但买方又无法终止协议的尴尬局面,这样只要买方不下订单,合同实质上就随时解除了。
关于合同各条款内容是否明确可行,应以各条款的语句、词汇没有疑义,执行标准可量化为原则。比如合同中的一些主观性很强的措辞:"合理期限""合理费用""合理方式""重要""立即""较大损失""严重损失"等等,要尽量增加确切的程度或变换表达方式予以明确。比如直接对"合理"进行定义或者解释,将"长期"规定为若干天;将"损失较大"规定为损失超过一定数额等等。
关于相关证据是否易于搜集和保存,应以合同履行管理的过程本身即以实现证据搜集为原则。比如合同中要求双方互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银行账户等资料,就可以在出现纠纷后及时进行起诉和保全。
再如合同中要求按照指定的联系人、送达方式进行沟通,就可以在履行中保全大部分证据等。
关于当事人权利救济是否主动便利,应以尽可能使当事人可以实现自力救济为标准。比如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对方违约的,付款义务方有权直接在应付款中予以扣除违约金,则大大增加权利救济的便利性。再如现实中常见的借贷关系但以实际占有不动产(如租赁)的交易模式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制度设计等等。
在有些特殊的情况下,合同的可操作性还涉及合同的合法性,比如某些企业具备的特殊资质法律上是不允许转让、租赁的,如果直接约定进行资质的转让、租赁,不但不具有可操作性,还会导致合同无效;但企业整体本身是可以承包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就可以实现操作性和合法性的共赢。
现代合同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众多的经济人在经营中,也在充分利用自己的智慧,创造出更多的新的交易模式、交易制度,这些创新需要法律工作者时时关注、学习、吸收,以更好地丰富法律实践、完善对交易主体利益的保护。
律师作为同时在司法实践和经济活动中具有较高参与度的群体,更应该保持与时俱进,持续学习,丰富发展合同审查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四、合同审查能力的训练
前文述及了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和审查注意事项,新入行的律师助理可以通过按图索骥的方式,对照拟审查的合同是否缺少类似基本条款,并对其进行审查。
但是现实中的交易复杂多样,即便是典型的买卖合同,也会呈现出各种各样的特点和特殊要求。因此,从长期的工作需求来看,怎样在工作中逐步提高合同审查的能力,对律师助理来说至关重要。以下就简单提供几种律师助理可以参考的学习和训练方式:
1.学习和参考范本
学习和参考范本是最迅速、有效的弥补自身经验和对不同行业了解不足的
方式,但学习范本一定注意活学活用、探根知源,最忌生搬硬套、食古不化。
2.多向行业内人士请教
在具体到某专业领域的合同的审核中,律师往往不可能熟悉该行业的运作模式、习惯和风险、陷阱所在,这时候就要多向委托人学习,请教其行业内关注的重点、运作模式、常见的风险和陷阱等,然后才能结合法律,进行更有效的合同审核。
3.熟悉法律的规定
首先,对于合同法规定的选择性条款,即法律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利的情况,要非常熟悉。合同法赋予了当事人大量的自由选择约定的权利,就应当充分利用这些权利来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对于合同法分则中的各种有名合同的规定,应当非常熟悉。法律的规定都是针对最为重要的基本条款,熟悉这些规定,在遇有类似性质的合同时,就至少可以不遗漏基本条款。
最后,是熟悉合同所涉交易领域的法律规定,比如房地产法律领域、建设工程法律领域、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等都涉及非常多特别的规定,而法律上所谓的特别规定,就是该类合同中与众不同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条款。在审核合同的时候,只有熟悉这些规定,才能更完整、全面考虑到该类合同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应具备的条款。
4.善于思考和总结
在审查某一合同的时候,可以从合同所涉事项本身的特征来分析该合同在签订履行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比如在审查涉及服务类合同的时候,自然而然就以想到:服务类合同具有服务标准和质量难以准确客观化和量化的特征,因此就必须考虑到,如何才能防范服务提供方"出工不出力"的情况?服务接受方如中途变更服务内容的情况下合同价款如何变更?等等问题。
再如,对于多数合同来说,其履行过程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如买卖合同就会涉及订约、备料、生产、包装、运输、交付、检验、异议、维修等一连串的环节。
在合同审核中,审核者就应当也以动态的眼光来进行审查:
律师助理在审查合同时,可以试演一下合同履行的过程,从各个环节来推演一下,看合同中还缺少对哪个环节的规范?每个环节在履行中还可能出现哪些问题没有在合同中体现?各个环节之间的流程会不会发生冲突?上一环节发生的问题会不会给下一环节也造成障碍?哪一个环节出现的问题可能对合同履行造成重大影响?诸多可能发生的问题应如何救济?在违约责任中有无体现等等?这样就可以逐步加强思维的逻辑性和严密性。
再如,委托人在合同中的地位同样会影响合同的完整性,因为对于交易主体来说,是买方(支付对价的一方)还是卖方(提供服务的一方)——绝大多数合同主体双方关系都可以简化为买方和卖方,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要将买卖合同作为范例详加讲解的原因——其关注点是完全不一样的。
卖方关注点一般比较简单,主要就是付款期限和条件,因此对于卖方来说合同条款简单点未必是坏事;而买方的关注点显然更多,至少应当包括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供货的期限、检验、违约责任等。律师助理在审核合同的时候,就可以根据委托人的不同地位,充实或者简化合同条款。
再如,在工作中遇到的始料未及的情况,就可以有意识地总结研究,然后将具体条款完善到合同中。比如现实交易中经常有长期交易的合同,每一期价款付款期限也不相同,但一旦买受方出现经营困难或丧失诚信而付款延迟,出卖方往往限于不同批次款项的付款期限不同而无法同时主张(虽然可以采取行使不安抗辩权,但有需要面临举证责任),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约定"任何一期款项延迟达到某种程度或者累计延迟数期货款,余款同时到期"类似的条款以规避风险。
此外,还有司法实践中普遍出现的大批量产品难以在检验期间内充分检验或者检验成本较高的情况,也可以通过事先的约定予以克服。
随笔/恒之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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