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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为什么要在日本审理?

江歌案为什么要在日本审理?

作者: 小小考研在职君 | 来源:发表于2018-01-12 10:09 被阅读0次

日本当地时间2016年11月3日,就读于日本东京法政大学的中国留学生江歌被闺蜜的前男友陈世峰用匕首杀害的事件。2016年11月24日晚间,日本警方对外通报称,以杀人罪对中国籍男性留学生陈世峰发布逮捕令,指控其杀害了中国女留学生江歌。2017年12月11日,此案在东京开庭审理。2017年12月20日,江歌被杀一案,在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当庭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

在这起案件中,被害人江歌、犯罪嫌疑人陈世峰、最重要的证人刘鑫都是中国留学生,拥有中国国籍。但是本案却由日本警方调查,并由日本法院审判。这是为什么呢?

日本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基于属地管辖原则。

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享有主权。而主权的最主要体现之一即为管辖权的行使。依据领土而行使的管辖权即为属地管辖权。属地管辖的对象包括一国领土上的人、物和发生在一国领土上的事件。与此同时,属地管辖又可以分为主观属地原则和客观属地原则。主观属地原则指的是犯罪行为发生在本国,而客观属地原则指的是犯罪结果发生在本国。在国际打击国际犯罪的实践中通常都对主观属地管辖和客观属地管辖有所承认,同时在国际公约中也大多承认主观属地原则和客观属地原则。在本案中,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都发生在日本领土,日本法院正是基于主观属地原则而行使的管辖权。这是完全正当,也是国际社会所承认的。

那么,我国法院可否行使对陈世峰的管辖权呢?

答案是可以的。刑法的管辖权除属地管辖权之外,还有属人管辖权。其中属人管辖权可以细分为主动属人原则和被动属人原则。主动属人原则又称为犯罪人管辖,是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行为人行使管辖权。被动属人原则又成为被害人管辖,是国家对受害人为本国公民的行为加以管辖。

我国《刑法》同时体现了犯罪人管辖和被害人管辖

我国刑法的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在本案中,行为人陈世峰为中国公民,因此中国对于本案仍然具有管辖权。

那么,为什么中国法院没有行使管辖权呢?

在这种管辖权重叠的情况下,这是出于节约司法成本和“禁止双重风险”的考虑。中日没有引渡条约,我国只能基于互惠原则引渡陈世峰回国受审,这种做法难度较大。同时,对于本案的各种证据都掌握在日本警方的手中,由日本法院审判更为方便。

我国并没有放弃对本案的管辖权。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对域外判决消积承认的规定。陈世峰已经被日本政府判处重罪,因此当犯罪主体陈世峰重新出现在我国境内时,我国可以依照我国法律进行追究,同时依据实际情况,我国可以对其免除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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