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纵观社会发展,人类已经从最初的“身份社会”发展到了“契约社会”,保持契约精神是我们生活交往的必修课,婚姻关系同时也是一种对彼此行为进行约束的契约关系。同时,为了避免争议,人们往往又习惯给这份契约附加一些补充条款。比如下文我们要说的问题——
很多夫妻结婚后会签署所谓的“忠诚协议”或者保证书,那么这种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何?这其中哪些内容可以约定?哪些内容又是法律禁止的呢?本文将结合具体的案件进行分析。
案情回顾
张小姐与王先生于2008年结婚,2009年二人生下一男孩,为照顾孩子张小姐从原单位辞职,因为担心自己辞职后以后生活没有保障,遂要求王先生出具一份保证书。保证书中写明若因男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则男方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并且放弃小孩的抚养权。王先生考虑后同意了张小姐的要求,并写下具有以上内容的保证书。其后因为王先生外遇,张小姐要求离婚,并按照保证书中的要求王先生净身出户、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王先生同意离婚,但不承认保证书的效力,张小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保证书的效力予以认可。
忠诚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保证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小孩抚养权的约定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理由如下
一、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看来,当事人一方在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保证书是经过王先生考虑后同意签署的,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但是,若书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三、保证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关系,不同于仅限于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法》所说的合同关系。放弃抚养权的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所以一般认为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权一样,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该保证书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夫妻双方基于自愿签署的保证书,并且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故保证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是关于抚养权的约定无效。
南京婚姻律师许乃义温馨提示
类似本文中“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一般分为以下几个类别,有些约定认为有效,有些认为无效,要看具体的约定条件和约定事项。但是一份婚姻关系的维持和存续,需要的是夫妻双方的信任和忠诚。彼此都要坚守住最基本的道德底线,用道德的准绳来约束自己,同时也要善用法律知识来规避婚姻关系中可能存在的隐患。如果一旦这种婚姻关系破裂,我们也能及时有效地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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