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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9.1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作者: Annig | 来源:发表于2020-07-17 15:30 被阅读0次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1.产品质量管理法

    产品质量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产品生产和销售以及对产品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产品质量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管理法的适用范围:该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述产品范围的,适用《产品质量法》。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关

    是指国家法律授权负责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部门。包括: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即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或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对本辖区、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进行行政或行业监督。

    3.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产品标准化制度。是指关于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的各项规定的总和,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依据和基础。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我国采用的是ISO9000系列标准。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生产许可证制度。是指国家对于具备某种产品的生产条件并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依法授予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的法律制度。我国实行该制度的产品主要是重要的工业产品,特别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产品。

    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国家机关监督是指享有监督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对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即国务院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的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其方法为:

    产品质量抽查。国家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产品质量检验。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社会监督。包括社会舆论监督和社会团体监督。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有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运用新闻媒介,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社会团体监督,主要指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依法对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社会监督。

    用户、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5.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对产品质量的要求: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上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对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的要求: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标准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必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对生产者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者产品质量和义务

    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销售产品的质量;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销售者不得违反禁止性、限制性的具体规定。

    6.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责任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生产或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责任形式包括:

    售出的产品如违反了产品明示或默示的质量担保义务,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考虑具体的赔偿问题时,应注意确定责任主体。)

    法律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诉讼时效期间。

    产品质量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即:协商;调解;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产品质量法专章规定了“罚则”,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应负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及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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