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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中国的宗教》
卡理斯玛支配的原则下,皇帝本身(的卡理斯玛)当然也同样会衰竭。(支配)的整体架构,毕竟,是从这种为中国人所熟谙的政治现实出发的。皇帝必须证明他自身的卡理斯玛资质 —— 证明他是上天宠命的支配者。这完全符合卡理斯玛支配的纯正基础,而世袭性卡理斯玛有递减的趋势 。自魔力与英雄精神中所呈现出来的卡理斯玛,乃是一种异常的力量( maga, orenda 。新人的卡理斯玛资格必须通过巫术性禁欲的测试,或者从不同的观念来看,它是以一种“新的灵魂”的形式来获得
皇帝必须通过军事的胜利(至少得避免惨败)来证明他的巫术性卡理斯玛。尤其是他必须确保收成的好天候与国内秩序的平稳。不过,皇帝的卡理斯玛形象所必具的个人资质,却由仪式主义者与哲学家将之仪式化,继而伦理化。换言之,皇帝必须依据古典经书上的礼仪与伦理规制来过生活。
君王要是违反了古老的、既有的社会秩序,理论上,他的卡理斯玛便要弃他而去,因为社会秩序乃是宇宙的一部分,而宇宙非人格性的规范与和谐凌驾于众神之上。譬如君王要是变更了祖先孝道( Ahnenpietät )这个绝对神圣的自然法则,那么这就表示卡理斯玛已离他远去,而他已置身于恶魔的宰制之下。
就像君王一样,官僚制也被认为是个神圣的制度,虽然直到如今,个别的官吏还是可以被随意免职的。官吏的资格也是由卡理斯玛来决定的。在其管辖地区内所发生的不安与动乱 —— 不管是社会性的,还是宇宙 — 气候方面的 —— 就证明这名官吏是不受鬼神所眷顾的。这时,也不需要问什么理由,官吏必须辞官去职。
卡理斯玛”( Charisma )是指某种人格特质,某些人因具有这种特质而被认为是超凡的,具有超自然的、超人的、或至少是特殊的力量或品质。它们具有神圣或至少是表率的特性。某些人因具有这些特质而被视为“领袖”。所谓“卡理斯玛支配”,即是被支配者对能够证实其卡理斯玛禀赋的领袖产生一种完全效忠和献身的情感性归依下,所成立的支配类型。“如果领袖在很长一段时间中无法创造奇迹或成功;如果神或魔性或英雄性的力量似乎抛弃了领袖;最重要的,如果领袖无法继续使跟随者受益,他的卡理斯玛支配很可能因此丧失”,此即韦伯此处“卡理斯玛支配的原则”
卡理斯玛已不再是附着于个人身上,而是附着于氏族,这种典型的现象,在我们讨论印度的篇章里会再见到。身份并非来自封建采邑,也不是由于通过自动投靠或授命为封臣、获得采邑而拥有的。至少在原则上,情形恰好相反。在贵族家庭里拥有其承袭而来之地位的成员,才有资格获得一定等级的封建官职采邑。
(从封建制度到官僚制的)转变过程,可以从官职被划分为两个不同的范畴而表现出来 [11] :亦即关内侯(土地俸禄)与列侯(依靠某些地区之租税的租税俸禄
在政治上,宗主的权利被缩减到丝毫不存的地步,因为仅只守备国境的边防封臣纵横沙场,展现出军事的势力。或许也就是因为这个缘故,王逐渐成为只是个和平主义的教主。
帝国的统一,与其说是在那些时时举行的诸侯集会里见其端倪,倒不如说是在“文化的统一性”( Kultureinheit )上实际地展现出来。如同西洋的中世纪一般,文化的统一性是由三个要素表现出来: 1. 骑士身份性习尚的统一性; 2. 宗教、礼仪上的统一性; 3. 士人阶层的统一性。
于是,纯粹的专制政治开始上场;这是一种以私人宠幸为基础,而无视于出身或教养的统治。其特征由任命宦官(赵高)为宫宰及其次子之教师一事可以显现出来 [47] 。秦始皇死后,这个宦官和那位暴发的士人即拥立其次子登位,而反对受军队将领(蒙恬)支持的长子(扶苏)。
我们在下文中将会说明,儒士是如何与反士人的道教徒斗争的,后者不仅反对民众教育,并且因其巫术关系,起先是与贵族,后来则与宦官互相勾结。此一斗争,乃是中国的政治与文化结构的关键所在,但在当时并没有获得最后的解决。
官绅带领着他的整个氏族成员、亲朋好友与仆客,到了一个人生地不熟的州省去就任。他往往不通晓当地的方言,一开始就必须仰赖通译者的辅助。再者,由于对当地基于惯例而来的法规不熟悉,他很可能因伤及神圣的传统而招致危险。因此,他必须完全仰赖于非官职身份之顾问的指导,后者是身具经典教养的本地人,精通当地的习俗,就好像一名告解教父。
由于租税的配额规定与随之而来的和平安定,人口大量孳生。进一步的发展,则是徭役的废止以及放弃对职业选择的控制、强制性的通行证件、对自由迁徙的限制、对屋宇之拥有和生产状况的监督控制等等有利于人口增长的因素。根据户口的数据 —— 部分极有问题 —— 中国的人口显然有过大幅度的波动,不过清朝初期的人口数与一千九百年前的秦始皇时的人口数,并没有太大的差距。
对传统的经济与行政加以任何的干预,都会侵害到支配阶层在规费与俸禄上不可测知且不胜其数的利益。既然任何官吏都有可能被贬到所得机会较差的地位,所以官吏阶层整体一致地强烈阻止(至少和纳税人一样强烈)每一次改革规费、关税与租税制度的企图。在西方,规费与所得机会的永久性占有,使得相关的利益相当明确。这些利益包括关税、护送税(按:中世纪时,以武装兵护送旅行者而向其课税)、渡桥税、通行税与道路市集权益费。通常特定的利益团体都有机会组织起来,以武力、妥协或特权的方式来解除种种沟通的障碍。
东方家产制及其货币俸禄所造成的一般性结果是:很典型地,只有在国土为武力所征服的情况下,或者成功的军事革命或宗教革命,才能够瓦解俸禄利益的强固结构,从而缔建全新的权力分配与新的经济条件。任何自内改革的尝试都必受挫于上述提及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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