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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作者: 随便看看法律 | 来源:发表于2023-06-27 11:19 被阅读0次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此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呢?

    所谓忠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43条的规定可知,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同时根据我《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虽然是我国《民法典》的明确要求,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即婚姻属于身份关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协议所涉问题有相关规定,不能适用“合同编”。

    也就是说,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按《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内容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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