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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执行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中,形成的特殊收入该如何处理

企业执行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中,形成的特殊收入该如何处理

作者: 梅村踏雪 | 来源:发表于2020-11-03 00:26 被阅读0次

    为推动并支持企业加强自主研究开发创新工作,使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动力,确保企业产品及市场竞争力,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出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特殊收入该如何进行合理准确处理。根据信太科技对科技政策研究分析,进行解读:

    如A公司2020年研发B工艺技术,发生费用化的研发费用600万元,并且该费用均符合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当年在处置以前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一批,取得收入200万元。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0号精神,企业在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的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按照文件精神,按照加计扣除项目要求研发费用统计口径的费用金额应该是600万元-200万元,即是400万元。根据信太科技分析,这里可以延伸出几个问题,一个是当年研发费用比取得特殊收入的金额还少的情况怎么办;以及什么时候进行统计这个特殊收入;还有这个特殊收入是否需要对应研发项目进行扣减。按照文件精神,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所以第一个问题研发费用比取得特殊收入金额少的情况,加计扣除研发费按零计算;第二和第三的问题,特殊收入可以集中处理,按照年度进行合计,不需要对应研发项目,年度进行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时候进行直接抵减处理,并且这种扣减方式不能只扣减研发费用中的材料或其他某种类别的费用,只能扣减研发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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