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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关于逃逸的认定

交通肇事关于逃逸的认定

作者: 普海法务 | 来源:发表于2019-02-13 20:53 被阅读0次

    交通肇事后“逃逸”(法定刑为3—7年有期徒刑),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的,就可以认定为逃逸。举5个例子:

          例1: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虽然仍在原地,但不救助受伤者的,仍认定为逃逸。

          例2:行为人在造成交通事故后,让自己的家属、朋友救助伤者,然后自己徒步离开现场的,不应认定为逃逸。但是,行为人造成交通事故后,没有需要救助的被害人而逃走的,不应认定为逃逸。

          例3:行为人造成交通事故,警察立即到达现场后,行为人并非为了逃避救助义务而逃跑的,不应认定为逃逸(在这种情况下,应由警察负担救助被害人的责任)。

          例4: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跑的,不应认定为逃逸。

          例5: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逃离现场,随后又返回现场救助被害人,不应认定为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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