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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低保的相关事项

申办低保的相关事项

作者: 601071 | 来源:发表于2020-08-17 17:01 被阅读0次

    一、低保申请的受理原则

    1、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家庭,在本市辖区内非户籍地长期居住6个月以上的,可在居住地申请城乡低保;

    2、居住政府公租房、户口未迁移至居住地的居民在户籍地申请城乡低保;

    3、居住政府廉租房的城市低保户由户籍地民政部门管理;

    4、长期居住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精神卫生机构的困难居民在户籍地申请城乡低保,由户籍地民政部门管理;

    5、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辖区以外地区长期居住的居民申请城乡低保,在居住地无法办理的,由户籍地民政部门管理。

    二、申请低保须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在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的相对固定居住地申请;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规定条件。

    三、申请城市低保住房面积要求

    申请城市低保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当地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由政府统计部门或职能部门发布)的1.5倍,1人户按两人计算,两人户按2.5人计算,有多套普通住房的,以住房建筑面积总和按人均计算。

    四、申请低保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必须提供下列材料,并填写委托授权书,允许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核对: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核定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

    2、收入证明: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由人社部门和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其他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根据家庭状况和成员实际,还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劳动能力认定证明:因病残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有关部门进行劳动能力认定、鉴定,提供劳动能力认定证明;

    2、赡养关系证明:有子女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全部子女的身份证及收入证明;

    3、外地学籍证明:外地在校学生提供学籍证明;

    4、承包土地证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村)委会土地统计台账,土地被征用后的失地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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