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易物是一种视同的销售行为,它是指销售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
下面是以物易物所涉及的主要税收政策:
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以物易物需要交纳增值税,会计处理时双方均作购销处理。建议交易双方向对方开具发票。
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三条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企业所得税
《解读国税函[2008]875号:几种特殊销售方式如何确定计税依据》中以物易物:所得税与增值税规定相同,交易双方都要确认收入。但实际上都未产生税款。以物易物是双方不以货币结算,以价格相等的货物交换,应分解为销售货物与购进货物两项业务。
如果贵单位已发生以物易物事宜,请核对你的税费交对了吗?
温馨提示:
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双方均开具专用发票,在该项交易过程中,销项税额与交易双方实际交纳的增值税为0元,无需交纳城建税及附加费等。
财税专家简介:
刘丽,女,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河北长河税务师AAA事务所项目经理。从事财税工作十余年,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汇算清缴、财税咨询及账务梳理服务,具有丰富的财务知识和税务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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