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殴打他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256号)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殴打他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256号)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本文标题:执行职务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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