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龙,号龙哥,西元一九八二年生,甘肃镇原县人氏。
龙生农家,少事不详。始成年,犯科不缀,其名闻于江湖:
2001年7月,盗于京,获刑四年六个月;
2006年9月,江苏昆山,斗欧罪,获行拘五日;
2007年3月,江苏昆山,敲诈勒索罪,获刑九个月;
2009年5月,江苏昆山,故意毁坏财物罪,获刑三年;
2014年5月,江苏昆山,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获刑二年二个月。
龙于2006年8月抵江苏昆山,携女友及一子蜗居于陆家镇一小区。邻人路遇龙,龙皆笑迎顿首,礼数甚周;超市、饭店所费,亦不差分毫。
然龙在外,屡次作奸犯科,昆山公安甚感头痛,拘押间,数次苦口以教,龙不进分毫。无奈,昆山公安尝试“正向激励”,依龙案中之功授予其“见义勇为”之称,奖银500。
龙得奖,甚喜,对公安感激涕零,誓称必欲痛改前非,不再犯科。
龙营一当铺,操典当及小额贷款诸业。然行业竞争甚剧,收入甚微。人言放高利贷及代收账款,以龙之威,必获大利,龙然。
龙拜师习武,数月,肌肉盈胸,武值倍增,纹一巨龙覆身。龙常穿梭闹市,金链绕于脖,钢刀隐于身,活脱脱一阎罗现身,响当当一立地太岁。
龙操新业,果见成效,遂以所获之利,贷购一二手宝马轿车,意欲大干一番。其时,龙早将良善誓言,抛诸脑后。
8月27日夜,龙聚餐毕,借酒力趋宝马,携一男二女随车流前行。九时许,行至十字路口,有公交车挡道,龙躁,遂违章入右行车道,正触一电动车之尾。
电动车主于海明,年41,长龙5岁,陕西宁强人氏,乃一酒楼司电。
龙遣一男一女下车察视。女知龙酒后甚暴,遂扶电动车至道旁,劝于速走。双方刚安,不意龙出,疾奔于,以重拳飞腿击之。
龙量于本分,击之必遁,即可显己之威也!然于虽不对战,亦不遁,左右腾挪,加之高长,龙无奈愈躁,暗曰:“这厮不识矩,该杀!”
龙返车取刀,心知路有监控,公众良多,公安必不相饶,然每滋事,虽伴牢狱,而名愈盛,愈盛,则大事可行也!
龙遂挥刀砍于,于闪;复砍,复闪。龙急,连砍数刀,于虽带伤,然并无遁意。至第五刀,龙挥刀过猛,刀脱手飞出,二人急抢,于得刀,顺势向龙连砍三刀。
那刀长半米,宽两寸,双刃开,森森有寒光,乃龙心爱之物,不意此刻刀刀刺于龙身,刀刀欲取龙命。
龙负伤窜逃,抵宝马,于恐龙再取械相斗,速至,复砍龙两刀,龙再循,卧于草坪,肚开肠流,顷刻而亡。
呜呼,事发七秒,两位异乡谋生之人,未曾谋一面,未曾道一语,竟以命相搏,一死一伤,留世人以叹,留家人以悲!
公安至,速送龙、于至医院。龙既亡,径送仵作验之。
于轻伤,包扎无碍,旋拘押。
又五日,昆山公安网告曰:龙于相斗,于杀龙,按律属正当防卫,于无罪,当庭予以释放。
此案举国关注,尽皆盛赞昆山公安执法有道,大快人心。挺于之余,又尽皆对龙嗤之以鼻,称其死有余辜。
天朝律法执“正当防卫”甚严,几无致人亡而脱罪者。良善遇暴而不敢抗,暴亦益暴,恶案恒升。龙于之案,正当变革之契机,颇具里程碑之义也。
故此,龙虽该死,然其功不可没,当厚葬之。
另,龙之死,当奉一成语,曰“海龙耍刀”,喻做人不可欺人太甚、得饶人处且饶人之意也。
(永远平安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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