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对知识分类的方法,会产生一个问题:人们如此坚信的因果律(例如太阳每天都从东方升起)属于哪一种知识呢?它属于先验的观念间的联系吗?我们说万物生长靠太阳,这绝对不是像“一加一等于二”一样可以独立于人的感觉经验推导出来的。因此休谟给出了唯一的结论:因果律属于后一类知识,也就是关于“事实”的知识。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这样一些场景:打台球的时候,一个球撞击另外一个球,被撞的球的位置就会发生改变;用一枚大头针去戳一个气球,气球就会破;等等。每一次做相同的事情都能得到相同的结果,人们就会下意识地认为,第一个事件是原因,第二个事件是结果,它们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休谟拒绝接受这一结论。休谟认为,万事万物之间只存在着恒常的联系(constant conjuction),而没有所谓的因果联系。他将因果联系归为“关于事实的知识”这一范畴,就否定了它同先验的知识一样,具有独立于经验的必然性。这也意味着,作为“关于事实的知识”的因果联系也有可能被证伪。休谟认为,人们其实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那些一直重复发生的事情总会那样发生,只是假定“我们所没有经验过的例子,必然类似于我们所经验过的例子,而自然的进程是永远一致地继续同一不变的”,却无法为之提供证明。这一假定后来也被称为“一律性”或者“一致性”原则。
还是用台球的例子——其实台球是休谟最爱用的例子——例如,你已经打了十年的台球,在这十年里,你无一例外地发现,当一个球撞击另一个球时,前者会导致后者运动。休谟则会说,你其实并没有从中看到任何因果联系。按照休谟的定义,你熟悉的都是球在运动的印象。有没有可能,你用一个球撞击另一个球,而后者巍然不动?同样,人类一直都相信太阳每天都会升起,那仅仅是因为古往今来人们看到太阳每天都会升起。在休谟看来,这种循环往复的事件给人们的心灵造成了一种“习惯”。但这只是一种习惯,不能保证任何东西。这就是休谟的怀疑论。
Ⅲ 自我是一束感觉
休谟在《人性论》中写道:“有些哲学家认为,我们每一刹那都真切地意识到所谓我们的自我……但是当我真切地体会我所谓的我自己时,我总是碰到这样那样的特殊知觉,例如冷或热、明或暗、爱或恨、痛苦或快乐等。任何时候,我总不是能抓住一个没有知觉的我自己,而且我也不能观察到任何事物,只能观察到一个知觉。”这是很要命的,休谟把怀疑的方法推到极致,甚至连“我”的存在都要怀疑一下。
自笛卡尔以来,“我”从来都被认为是不容置疑的起点。“我”是一个认识主体,这是近代哲学的基石。休谟却说:“我”在反思“我”的时候,除了感觉到一系列的知觉之外,别无其他。既然如此,为什么一定要保留一个实体性的“我”呢?所以休谟说:“心灵是一种舞台;各种知觉在这个舞台上接续不断地相继出现。……只有接续出现的知觉构成心灵。”所谓的“我”仅仅是一系列连续出现的知觉而已。
理性是激情的奴隶
休谟在《人性论》中有一句名言:“理性仅仅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于情感之外,再也不能有其他的职务。”休谟在这里用“passion”一词来表示情感。“passion”一般会被译为“激情”,但它的意思其实非常丰富,涵盖了人的各种情绪,如欲望、情欲、喜好、厌恶、恐惧等。
“理性”虽然是整个18世纪的关键词,但是休谟对理性保持了一种谨慎的态度。他认为,在人的激情和理性之间,激情通常占据了优势。人们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根据自己的感觉做出判断或者选择的,很少是依据推理。即便有推理,也是在感觉之后提出一些佐证而已。在当今这个资本时代,这是再清楚不过的了。每当到了“双十一”购物节,或者是看到电视里有明星代言的广告,我们都会抑制不住掏钱包的冲动,甚至挖空心思找出理由来“证明”,买这样东西是有道理的。所以,很多时候真正推动我们行动的是欲望。
虽然18世纪是一个推崇理性的时代,但是这些哲学家们是否会高估了理性的能力呢?在休谟看来,理性仅仅是一种温和的、不激烈的激情而已。他甚至说过一句更为极端的话:“我宁愿毁灭世界也不愿划伤自己的手指,这与理性并不冲突。”换句话说,阻止我毁灭世界的力量,和不让我划伤自己手指的力量,都不是理性而是我的激情,仅仅是因为世界毁灭或者划伤手指,引发了我心理上厌恶或不快的感受而已。
在《人性论》第三卷中,休谟还讨论了道德的问题,他反对所谓的道德理性主义。他的立场后来被称为道德的情感主义或者主观主义。休谟认为,道德判断不仅仅是凭借理性形成的,更多是受到了主观情感的影响。道德属于实践科学,而不是思辨科学,因此道德不属于理性的对象。休谟说:“理性对于我们的情感和行为没有影响,那么我们妄称道德只是被理性的推论所发现的,那完全是白费的……理性是完全没有主动力的(inert),永远不能阻止或产生任何行为或感情。”理性的作用是发现真或伪,但是我们的情感、意志并不完全关乎真假,或者符不符合事实的问题。例如,我看见一个人被另一个人殴打。休谟会说,我们可以判断一个人殴打另一个人这件事情有没有发生,但是一个人是否应该殴打另一个人,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从“是”当中无法推出“应该”,因为前者是事实判断,后者是价值判断。这就是著名的“休谟法则”。
所以休谟认为,所谓的善恶都是人的主观感受:“当你宣称某种行为或品质是恶的时候,你的意思只是说,出于你本性的构造,你对它的沉思产生一种责备的感觉或者情绪。因此,恶和善可以与声音、颜色、冷热相比较,根据近代哲学,这些都不是客体中的属性,而是头脑中的感觉。”提供道德判断的是所谓的“道德感”,而不是理性,它让我们做令人愉快的事,规避引起痛苦的事。在道德问题中,会引起人内心愉悦或痛苦的就是同情心,是人“感同身受”的本性。这样的解释同样会产生问题:如果我们扶老奶奶过马路的动机,是因为我们想获得助人为乐的快感,那么做好人好事不就是一种纯粹自利的行为吗?休谟否认了这一假设。他认为,触发了我们对道德赞同的情感的,不是自私的心态,而是人身上的德性:判断力、谨慎、进取心、勤劳、节俭、机智、精明和洞察力。人们不是为了获得惬意或者满足而行道德之事,而是人们本身就有这些德性,道德的行为才能让人们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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